買斷工齡補償標準_買斷工齡怎么賠償?
特邀律師
買斷工齡,確實很具有欺騙性。90年代,隨著我們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各地也在推動國有集體企業破產改制。在改制過程中,有一些地區通過一次性買斷工齡的方式,解除企業和職工的關系。而且企業會告訴我們,按照工齡給予一定的補償后,跟企業就再也沒有關系了。
其實買斷工齡,是勞動合同法中支付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做法。
按照勞動合同法關于經濟補償金的有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困難,也不是不能解除勞動關系的。畢竟不能把職工綁在企業上,把企業累死。
企業生產經營困難,需要破產重組的,或者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不過需要優先留用三期婦女、工傷職工和無固定期限工作人員。在解除時應當按照在企業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經濟補償金的方式,給職工以補償。
補償金的標準是企業生產經營正常時,職工應發工資的標準,或者企業平均工資水平。
不過不要以為支付經濟補償金就沒事了,這一切都結束了,所有的前提應當是企業給職工按要求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要一直交到解除之月起。
如果繳納了社會保險費,職工還可以領取失業金待遇,失業保險每交費一年領取三個月的失業金,最長24個月。
另外社會保險中包含了養老保險,對于老職工來說尤為重要。因為他們很快就要退休了,退休之后每一年的繳費年限都可以轉化為養老金待遇?;久拷毁M一年,都能拿到50到100元的養老金。
而且對于我們養老保險來說,只有交納了社會保險,才能夠視為繳費工齡或者繳費年限。所以,國家明確表態不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直接通過一次性補償方式,將職工推向社會的做法是錯誤的,是違法行為。
而且根據我們國家安置富余職工的做法,如果企業沒有問題的話,可以對距離退休不足五年的職工進行內退處理,繳納社會保險發放生活費,直到退休。不過這種做法不是強制性的。
不過大家要注意,我們國家有社保交費年限的時間一般是1992年之后。1991年,國家下達了關于改革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要求全面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所有職工都要簽合同,交保險。在此之前的1986年,國家就開始了在國有企業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暫行辦法,國有企業新招用的職工都要簽訂勞動合同,繳納養老保險。過渡了六年之后,全國全面推開。
也就是說,如果我們是1986年之后的合同制工人,社保繳費工齡都要按照實際交費年限為準。
而我們是1986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國有企業固定工人的話,又不需要這么麻煩了。在1992年全面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之前,或者當地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之前,只要是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憑借職工檔案就可以認定上社保繳費年限。不需要自己繳費,因為社會保險法規定視同繳費年限的保險費有政府承擔。
職工檔案非常重要。而且我們現在辦理退休,尤其是以前有企業工作年限的記錄,都需要職工檔案作為佐證。
下崗職工可以憑借職工檔案材料,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保,完善自己的社保繳費記錄,這樣我們的工齡和養老待遇就不會受損失了。
買斷工齡更本沒有所謂的,賠償!工作了二十九年買斷工齡時按工齡買斷,一個工齡八佰元!就這樣打發了!!哎!!說多了多是淚?。?。。。
感謝邀請,更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你好,買斷工齡的下崗失業人員如何計算自己的養老金,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買斷工齡的下崗失業人員,自己在下崗以后,正常參保了自己的養老保險和沒有正常擔保自己的養老保險,對于自己今后養老金的待遇會產生一個極大的影響。
它的影響主要就是在于,自己有沒有正常的參保養老保險,因為如果說你下崗以后,自己可以按照靈活就業的形式來參保,自己的養老保險,那么這個時候就可以保證自己有一個足夠高的繳費年限,所以說最終才能夠獲得一個較高的養老金待遇。
那么自己如果說沒有在下崗以后繼續繳納養老保險的話,那么很有可能你的累計繳費年限就會維持在企業單位所承擔的一個累計繳費年限上,還有一個問題就是說,如果說你在企業單位工作年限不足15周年,那么也就意味著你的累計繳費年限也是達不到15年線這樣的一個要求,因為15年線是我們國家規定的一個最低交易平臺建設,所以說如果你沒有達到15年以上的一個繳費年限,甚至都不能夠正常的辦理退休就不要提能不能夠領取養老金的一個問題了。
讓自己獲得一個較高的養老金待遇,首先就要在累積繳費年限上下功夫。只有保證足夠長的一個累計繳費年限,才能夠獲得一個較高的養老金待遇,所以說下崗以后還是必須要參保自己的養老保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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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斷工齡實際上是違法行為。不過這種含義上的買斷,實際上是90年代一些國有企業在進行資產改制的時候,通過一次性解除方式,給予職工一定的賠償,但不給職工繳納保險的特殊行為。目前來講,東北等很多地區已經對過去工齡買斷行為進行了糾正,主要就是給職工補繳社保。有了社保之后,職工至少未來的養老保險會有保障。
現在通過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實踐,用人單位確實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如果是符合勞動法規定的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是用人單位提出的,一般可以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經濟補償金的標準,予以解除。經濟補償金從2008年1月1日起不再設立最高12個月的上限,到2019年已經可以累積到24個月了。
如果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主要就是用人單位硬性解除勞動合同,不給理由。
不過,不管怎樣解除勞動關系,所有的前提必須得給職工按要求繳納社保才可以。
如果用人單位不給職工按要求繳納社保、存在拖欠工資的行為,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職工都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而且還可以索要經濟補償金。
至于社保,還是必須要繳的,而且繳納之后職工還可以享受失業金待遇。
但是,勞務派遣用工和用人單位的職工不一樣。如果勞務派遣公司只是給這些國有企業代掛勞動關系的,那么國有企業倒閉改制解除職工,勞務派遣公司也解除職工的話,這種情況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公司向勞務派遣用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一般勞務派遣公司早就在派遣協議中跟企業在協議中約定了。
但是一些心機較重的勞務派遣公司,會將勞務工重新派駐到其他單位,并不給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這種情況下,勞務派遣公司是沒有給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也就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之類的待遇,這筆錢就省下了。至于企業退回勞務派遣員工有沒有賠償,這是公司之間的問題了。只要勞務派遣公司保證勞務派遣職工有工作,這些賠償就跟職工沒關系。
這些年來勞動監察部門也在加強勞務派遣公司的監察行為,為了防止勞務派遣公司資產被轉移宣布破產之后,職工權益得不到保障,因此,會要求用人單位保證資產在200萬以上。
希望通過政府部門的努力,能夠切實保障勞務派遣用工的權益。
這個問題實在是有點可笑!
國企和你買斷工齡,說明已經和你解除了勞動關系,你和我一樣,和這個企業已經沒有任何關系。再說,即使你現在還是國企在職員工,土地出讓了,能把這個錢分給員工嗎?這是國有資產,估計你們這個企業的經營者沒有這個膽量敢這樣做。
第一,國企的性質。
所謂國企,就是我們常說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包括央企、省屬企業、市屬企業、縣屬企業等。不管屬于哪一級政府管理,都是國有企業,國有企業的資產屬于國家,屬于全民所有。國有企業的領導人員由當地政府任命,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委托,管理和經營國有企業。國有企業員工,屬于國有企業雇傭的工作人員,只享受企業提供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享有國有資產的分配、處置權利,不享受企業的分紅。
第二,國有資產的處置有嚴格的程序。
企業處置土地,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國有企業的土地原來都屬于劃撥土地,劃撥性質是不能隨便出讓的,如果要出讓,必須經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辦完相應的審批手續后,才能按照相應的程序進行處理,土地所得收入,屬于國有資產,企業經營管理者和員工無權進行分配。
第三,國有資產的處置不能給你補償?
你以前作為國有企業員工,企業給了你相應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按時領取了勞動報酬,企業盡到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你買斷工齡,企業給了你應該的補償,而且這種補償遠遠高于民營企業辭退員工的補償。補償資金到你個人賬戶后,就意味著你已經不是這個企業的員工,不要說企業的土地收入不能分配給員工,即使能分配給員工,你這種和企業已經沒有勞動關系的員工也是無法分到一分錢的。
總之,從上述分析得出兩個結論,一是你和企業已經沒有關系,不在屬于國有企業員工;二是企業出讓土地的收入屬于國有資產,任何人都沒有權利進行分配,擅自處理國有資產的行為,將受到黨紀國法的嚴厲處罰。
20年的工齡補償標準,按南京市平均工資標準補20年
告訴大家,在國家勞動法規上,是沒有買斷工齡這個概念。‘’買斷工齡‘’是上世紀九十年代未,朱榕基的國企改革時,對下崗工人下崗經濟補貼按工齡計算的一種通俗的叫法。
目前勞動法規規定,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必須按勞動者在其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就是我們平時通俗說的‘’買斷工齡?!?/p>
根據勞動法規有關經濟補償標準是:
1.按勞動者在所在單位工年年限,每年支付一個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夠一個的,而滿6個月的,按1計算;不滿6個有的按半個月算。
2.補償工資標準是以夲人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以上是法律規定標準,大家可以根據具體工齡計算補償。
企業重組,原企業的職工應當依據〈勞動法〉規定辦理,“買斷工齡”已經被勞動部明令禁止,企業可以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予以經濟補償,職工與新企業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關于工齡問題,現在已經不在計算工齡問題了,工齡是根據社會保險帳戶上的繳費年限作為計算工齡的標準,將來辦理退休時計算退休金,是依據社會保險帳戶的年限,由一個企業到另一個企業,只要社會保險連續交納,工齡應當是連續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