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_認證事實錯誤和法律適用錯誤,舉例說明?
特邀律師
要明白一點,首先有事實存在,再有相關的法律產生。因此可見,事實先有,法律后有。所以能夠說明,事實與法律是有沖突的情況發生的,同時也存在相互不協調的事情。現實判案中,如遇到這類情況,大多以法官對法律條例的理解來運用,這條不通換那條,或改變案由以對應事實,但事實不能改變,事實是本質,是案的重要依據。故題目要求解答的問題,一點不難,無需擔心。司法當中無一例案件是判決不下的,也證明了這點。
法院不采信不認定一般主要是以下四種情形:
1.違法事實屬于其他法律關系,法院無權管。民事訴訟法官只能處理民事法律關系下的事實,其他的行政、刑事法律關系不處理,因為法院不能干涉行政權或者其他的司法權。而且就算有違法事實,如果不影響法院對你這個案件的處理,法院當然也就不采信不認定。
2.違法事實超出訴訟請求對應的事實或者與案件無關。法院屬于司法機關,特點就是“不告不理”,不單單是指受案的被動性,也包括審理的被動性,也就是法院只能審理你提出的訴訟請求以及該請求所依據的事實部分,超出訴訟請求之外的事實或者與案件無關的事實法院都不審理,更不會采信和認定。
3.違法事實雖然與案件有關,但是不影響對案件的處理。這種情況下,法官也不會就這個違法事實進行處理。
4.即使違法事實與案件有關系,影響案件結果,但如果你只提出了對方具有違法事實和法律依據,但是沒有充分、合法的證據證明對方的行為,法院也不會采信和認定。這里就涉及到“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你提出這個請求或者抗辯、反駁,都要有充分、合法的證據證明。
一般情況下,出現上面的情況,法官都會向你釋明(解釋說明)的。
總的來說,一是民事訴訟只處理民事法律關系下的糾紛,不處理其他法律關系(第一種情形);二是只處理與案件有關的事實,無關的違法事實不處理(第二、三種情形);三是必須有充分、合法的證據支持(第四種情形)。
展開說一下為什么法院不處理其他法律關系下的違法事實?一個行為可能對應一個法律行為,或者多個法律行為,而不同的法律關系則對應不同的程序(民事、行政、刑事)。比如我在街上隨便打了一個人構成輕微傷,那么我打人的行為就形成民事法律關系下的侵權之債,可能引發民事說訴訟;同時又構成治安管理中的行政法律關系,可能引發對我的治安處罰。雖然同時引發兩個法律關系,但是卻是由不同的機關處理,民事訴訟是法院這個司法機關處理,對應的是司法權;治安處罰是公安局這個行政機關處理,對應的行政權。試想一下,我在民事訴訟中提出,對方打人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但是法官不能采信和認定我這個意見:因為雖然打人的違法事實與案件有關,但是只有違反民事法律的事實法官才能處理,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事實法院無權管(歸公安局管),而是否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也與本案的結果沒有關系。這種情況下,法官一般會告知我直接找公安局處理的。
總的來說,分權是當代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之一,一般情況下司法權、行政權各自獨立,互不干涉,也會出現法院對行政機關發出司法建議的情況。
從你介紹的情況分析,所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不存在的。其實際上應該是包含兩個合同,一個是房屋轉租合同,還有一個是原承租人將其利用該房產所從事的經營項目的經營權如餐館、理發店等整體轉賣給下一手的經營權轉讓合同。而雙方因不懂法律規定,而錯誤的認為是房屋買賣合同。對經營項目的轉賣,只要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經營項目本身不違法,經營權轉讓應該是有效的,但對于房屋本身的轉租行為,如果房屋所有人不知道或不同意,事后也未認可,那么轉租行為是無效的。但如果房屋所有人知道并同意,或在審理中,表示對上述房屋的轉租行為表示認可,那么房屋轉租行為也就有效。在這種情況下,原承租人實際上就是將原承租房屋的租賃權及其利用房屋經營項目的經營權全部轉讓給下一手,也就是房屋的次承租人及經營權的下一手。雖然一審、二審均有些許不準確,但判決結果中均要求原承租人退出房屋基本是正確的。
二審判決(以民事判決為例)屬于生效判決,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對經過法庭審理的案件,根據已經查明和認定的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以國家審判機關的名義作出權威判定。民事判決解決民事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
再審屬于審判監督程序,再審裁定是對生效判決(一審二審)決定再審的程序,不可能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
判決適用于實體問題,裁定適用于程序性問題,所以不可能存在問題涉及的情形。
認定事實錯誤 ,舉例如“中午十二點鐘,月亮又大又圓”就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法律適用錯誤,舉例如“根據刑法故意傷害罪的法條,判決被告詐騙罪名成立”就屬于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