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系的性質是什么_什么是相鄰關系?
特邀律師
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就是相鄰關系權利人。
他們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是相鄰關系。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矛盾的,應當運用法律調節彼此間的矛盾,使他們有權從鄰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來自鄰方的危險和危害。同時,對各自所有權的行使也應有所節制,不能損害鄰方的合法權益。相鄰關系是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時,相互之間應當給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關系在實際生活中是大量、經常發生的,種類繁多,如相鄰土地使用、通行關系,相鄰用水、排水關系,相鄰防危關系,相鄰通風、采光關系等等。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是: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是減少糾紛的重要方面。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在實際生活中,相鄰人因相鄰不動產的權利的行使必然地會發生這樣或那樣的關系,如果處理不好,就會發生矛盾,產生糾紛,影響正常的社會秩序。因此,應當按照法律關于相鄰關系的原則和各項具體規定妥善、正確地處理相鄰關系。相鄰關系和其他民事法律關系一樣,受我國民法基本原則的指導。因此,處理相鄰關系必須遵守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例如,公民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同時,我國法律對處理相鄰關系還規定了一些特殊原則。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據此,處理相鄰關系應遵循下列三項原則:
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相鄰關系是人們在生產、生活中對于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直接關系到人們的生產和生活的正常進行。因此,處理相鄰關系應當以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為原則。例如,甲、乙、丙三個承包經營人承包的土地相互毗連,其土地都是長期依靠同一條小溪灌溉,甲承包的土地處于小溪的上游,乙承包的土地處于小溪的中游,丙承包的土地處于下游。由于天旱水源不足,小溪的水源不能滿足土地灌溉的需要。這時,甲或乙都不能截斷溪流僅供自己的土地灌溉;而是要正確處理用水相鄰關系,把有限的水用于三人最需要、經濟效益最大的地塊,以減少不必要的損失,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益,促進生產的發展。
2. 團結互助。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人與人的關系在本質上都是一種互助協作的關系。這根源于勞動人民在社會主義生產關系中的共同利益,與以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關系是根本不同的。因此,有必要而且也能夠依團結互助的原則處理相鄰關系。例如,在乙必須通過甲的土地才能從公用通道到達乙的土地時,甲應當允許。再如,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于高地的自然流水應當允許流往自己的土地,不得堵截,使高地遭受損失。
團結互助原則還要求相鄰人應當協商解決相鄰糾紛,應當互諒互讓、尊重對方的權益;不能只顧自己的利益而無視鄰人的合法權益。
3.公平合理。我國法律嚴格保護民事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非法侵犯。而相鄰關系從本質上是對一方權利的需要,從社會整體利益考慮作出的規定;不僅不與保護民事權利的原則相矛盾,而且是對公民、法人的民事權利的更充分的保護。因此,應當公平合理地處理相鄰關系,一方權利的延伸和另一方權利的限制都必須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內為之;并且要求各方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亦應承擔一定的義務。例如,相鄰一方因架設電線或埋設電纜、管道必須使用他方的土地,他方應當允許,但使用的一方應當選擇危害最小的地點和方法安設,對所占用的土地和施工造成的損失給予補償,并且應于事后清理現場。
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這是處理相鄰關系的三項原則。這三項原則又是互相聯系的:在實際處理相鄰關系的時候,應當綜合平衡相鄰各方的權利和利益,綜合考慮這三項原則的精神,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出發,本著團結互助的要求,公平合理地處理相鄰關系。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地役權是指不動產權利人為某特定不動產的便利而是用他人不動產,使其負一定負擔的物權。你這里所說的相鄰權應該是相鄰關系吧。相鄰關系是指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間在對不動產進行使用時,彼此間給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兩者之間的相同之處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1)產生原因相同。地役權是緣于調和不動產利用過程中的沖突而產生的,與相鄰關系的產生原因類似。(2)在權利內容方面,兩者也有重合之處,例如都涉及通行、排水、通風、采光、越界建筑等問題。(3)在法律救濟途徑上,由于兩者同屬于物權的范疇,因此,兩者的權利人都可以請求適用物權的報復措施或者債權的保護措施。
不動產相鄰關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相鄰關系發生在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相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之間。相鄰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使法人;可以是財產所有人,如集體組織、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經營人、承租人。
第二。相鄰關系的客體一般不是不動產和動產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所引起的和鄰人有關的經濟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如噪聲影響鄰人休息,對于不動產和動產本身的歸屬并不發生爭議。有的相鄰關系的客體是物,例如,相鄰竹木歸屬關系。
第三,相鄰關系的發生常與不動產的自然條件有關,即兩個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財產應當是相鄰的。如上例承包經營人乙不通過承包經營人甲承包的土地不能到達自己承包的土地。如果甲、乙之間的土地一個在河北,一個在西藏,自然就不可能發生這種通行關系。
所謂“相鄰”,不以不動產的直接相鄰為限。例如甲、乙兩村處于同一條河流的上下游,兩村雖然不直接相鄰,但亦可能因用水、流水、截水與排水關系,而又相鄰關系適用的余地。
相鄰關系的規則一般應由法律明文規定。但是,由于不動產利用關系的復雜性,法律不可能對所有的相鄰關系都作出明確的規定,因此,《物權法》第85條規定: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