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公證需要什么_如何辦理財產公證?
特邀律師
到公證處做財產公證需要攜帶以下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從法律角度來看,婚前財產公證起到一個證據作用,以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兩人結婚并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于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舉個例子,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產,結婚期間,房子拆遷,這筆補償款就是個人財產。拿到這筆補償款后,如有必要,就要及時婚姻財產公證。因為錢是動產,如果不公證,發生糾紛就很難說清是誰的。說不清楚的錢,要算共同財產。
需要持公證人及共有人有效證件到公證處辦理,被公證人需要提供身份證。公證費用按事項收費,具體收費標準可以咨詢當地公證處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辦理繼承公證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所有法定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并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
2、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
3、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戶口注銷單》原件;
4、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5、繼承按遺產總額2%收費;
6、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并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并加蓋印章(原件)。
目前常見的遺產繼承主要是不動產類繼承,存款、股票、基金、保險等金融資產類的繼承,還有車輛的繼承、以及股權的繼承。
我國現行繼承法并沒有對遺產繼承進行公證做出強制性的規定。也就是說,遺產繼承屬于自愿的,不屬于法定的公證事項。但是,為什么很多人去辦理遺產過戶時,相關部門非要讓當事人辦理繼承權公證呢?
第一個原因:是由于公證機構的專業性質決定的。公證機構是我國的法定的證明機構,公證機構經過法定程序出具的公證書,具有最高的證據效力,也具有最高的證明效力。并且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非有相反的證據推翻外,否則,公證書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而繼承權公證書具有直接確定由哪一位當事人繼承的效力。正是因為繼承權公證書的上述效力,相關部門才會出臺規定,當事人辦理遺產繼承,必須公證處去辦理繼承權公證。
第二,是由遺產繼承權辦理工作的專業性決定的。遺產繼承權的辦理是一個很專業的法律工作。遺產繼承關系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辦理過程中需要確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以及確定由哪一個法定繼承人來繼承,工作比較復雜,并且帶有一定的風險。而公證機構,作為我國法定的證明機構,在辦理繼承權公證方面,具有專業優勢,人才優勢。因此,相關部門,如不動產登記部門,銀行等,都會要求當事人去辦理繼承權公證。從而減輕自己的法律風險。
第三個原因,出于保護相關法定繼承人的合法權益的考慮。現在的遺產,特別是遺產,都比較值錢,有的法定繼承人為了獨自霸占遺產,都會想法隱瞞其他法定繼承人的信息。而公證機構在辦理繼承權公證的過程中,會經過多道程序,對要辦理的繼承事項進行審查、核實。如果發現當事人做虛假陳述,從而侵犯其他法定繼承人的權益,公證處就會拒絕辦理。這樣,一些繼承人想獨吞遺產的企圖也不會實現,從而很好的保護了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以上就是相關部門要求辦理繼承權公證的原因。如果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請不要忘了點贊和關注哦!
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如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權;
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
第二步,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
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正接待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四步,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通過上述四步,婚前財產公證的辦理程序履行完畢,兩周后當事人可以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如果雙方都抽不出時間來領公證書,也可以在預交郵費后享受“郵遞送達”服務。
擴展資料
根本沒有必要去作婚前財產公證情況:
1、婚前一方已經取得產權證的。
因為現在的婚姻法規定婚前的財產永遠是個人的,不會因結婚達到一定年限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后所住房屋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決標準是以房屋產權證為準。
因為這種情況下房子在誰名下就是誰的財產,所以離婚時該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割。
3、婚前已經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產證的。
這種情況并不以拿到房產證的日期來界定財產歸屬,否則顯失公平。
4、婚前按揭購房,已辦理了貸款手續,購房合同和銀行的貸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義簽的。
這種情況下,房子是婚前個人財產,但婚后所還貸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補償給對方一半,要注意的是:補償的一半也僅是婚后還貸的錢,它僅限于本錢,并不包括房屋升值部分。
參考資料來源: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1)注銷的戶口;(2)醫院的死亡證明書或火化證明。2、被繼承人單位證明內容:(1)被繼承人的姓名、姓別、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點、死亡原因、生前住址;(2)被繼承人的父母生存狀況(后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3)被繼承人的配偶狀況(注明是否原配);(4)被繼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5)被繼承人的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3、要繼承的財產權利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存款憑證、股票帳戶及證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細單、債券憑證、專利權證書等)。4、被繼承人的遺囑公證書。5、全部繼承人均攜帶戶口、身份證到公證處。6、要放棄繼承權的人必須本人到公證處。在外地的,在當地公證處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在國外的,在駐在國的中國大使館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7、被繼承人的檔案復印件(單位蓋核對章、密封)。8、公證員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法定遺產繼承公證須提交的材料如下:
1.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證書及委托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證明;
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注銷戶口證明;
4.遺產的所有權證明及財產清單;
5.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如系第二順序法定繼承,則還應提供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
6.法定繼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證明、婚姻狀況證明,以及該法定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
7.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除親自到公證機構為意思表示之外,需提交經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