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原件丟了有復印件_借條原件丟了復印件有沒有用?
特邀律師
原件在你手怕啥!
1、借條原件丟了,復印件在借款人認可其真實性且承認尚未還款的情況下,是有效的,且借款人應當還款,否則無效。
2、借條是借款關系的法律憑證,屬于書證。《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因此,借條應當提交原件。
3、在借條原件丟失不能提供原件的情況下,復印件的效力就來源于借款人的認可,只要借款人認可借條復印件的真實性并承認借款未還,那么借條就是有效的,同時借款人應當償還借條上載明的款項,否則,如果借款人不承認復印件的真實性,或者雖承認復印件的真實性,但不承認借條中的款項未還,那么借款人就無須承擔還款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又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供原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亦明確規定:“證據材料為復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據主要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綜上,在提起民事訴訟時有義務提交借條原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將以此為定案的依據。如果只有借條的復印件,再無其他材料可以印證欠款這一事實,借條復印件就喪失了證據效力,將會承擔敗訴責任。
欠條原件丟了,剩個復印件,如果打官司,法院很難支持的。因為復印件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可和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