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規定罰款合法嗎_公司罰款制度合法嗎?
特邀律師
謝邀。
公司對職工進行罰款,并直接從工資中予以扣減,原則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
企業對職工的罰款權最早是規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該條例規定企業可以根據情況對職工進行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但該條例于2008年1月15日廢止,用人單位已經不能再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在規章制度中設立罰款條款了。
當然,企業是不能對員工進行罰款。但,若員工若在工作中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公司是要求員工承擔經濟賠償責任。這時候,賠償的經濟責任將可以直接從員工的工資中扣減。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當然,基于最低工資保障,所以扣減工資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談案說法,哈哈回答。
“企業沒有罰款權”是必須強調的常識!
《行政處罰法》規定,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作為一項權力,只有特定的行政機關或其授權、委托的組織才能行使。公司顯然不是行政主體,也沒有行政機關的授權、委托,所以其不得行使處罰權。
罰款,涉及對公民財產權的剝奪。
@哈哈大狀【法無授權不可為】沒有法律的授權和規定,公權力不得作出侵害公民權益的行為。這是原則!
《行政處罰法》還規定了,什么行為該被罰款,應該由誰來罰款,罰款多少,這些都只能由省級、市級有權機關通過制定法律、法規、規章設定,其他任何規范性的文件不得設定罰款。所以,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顯然不能成為實施罰款權的依據。
罰款是一種法律處罰措施,只能針對違法行為,而不能針對違紀違規行為。員工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只能采取批評、檢討、處分、取消評優資格等處罰措施。對于員工嚴重違反法律、規章制度及嚴重失職等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單位可以考慮通過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措施解決。
國務院在1982年發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規定了企業有罰款的權力,但該條例已經于2008年被廢止。
一些單位擅自在內部規章制度中設立罰款措施,與相關法律規定相違背,是一種違法行為,侵犯了員工的合法權益。如果員工在單位內部遇到罰款問題,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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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有權對員工進行罰款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罰款是一種經濟處罰,涉及對公民財產權的剝奪,什么行為該被罰款,應該由誰來進行罰款,這些只能由法律來規定。換言之,罰款是一種法律處罰措施,既然如此,它便只能針對違法行為,而不能針對違紀違規行為。無論是員工違反企業規章制度,還是學生違反學校紀律,抑或公務員上班吃早餐等作風問題,都不是違法行為——他們固然有錯,但只能采取批評、檢討、處分、取消評優資格等處罰措施,單位沒有權力對他們進行罰款。
即使是對違法行為進行經濟處罰,也只能由相關執法部門作出。比如,一個人開車闖紅燈,只能由交管部門罰款,而不能由這個人所在單位進行罰款。正因為罰款是一種法律處罰措施,所以我們看到,在任何黨紀、政紀規定里面,都沒有罰款這項處罰措施。一些單位擅自在內部規章制度中設立罰款,不僅于法無據,而且是一種違法行為,侵犯了員工的合法權益。
實際上,很多法律法規對此都有明確規定。比如,《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了罰款內容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當然,需要說明的是,單位可以依據績效考核制度,對沒有完成工作任務或工作質量不達標的員工扣發獎金,這不屬于罰款。
罰款只能針對違法行為,而且只能由相關執法部門作出。如果員工只是違紀違規而沒有違法,不適用罰款措施;如果員工違法,則由相關執法部門實施處罰,員工所在單位無權“代勞”。遺憾的是,在現實中,單位動輒對員工進行罰款的現象普遍存在,甚至習以為常、積非成是。正因如此,包括企業在內的任何單位都無權對所屬員工進行罰款,是一個必須重申的法律常識。
不太合理!
答:1、員工違反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可以對其進行處罰,但是不能罰款的。勞動法有規定,如果職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的。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
在勞動關系中,因上班遲到、缺勤、不服從領導安排、工作失誤等原因被扣罰工資的情況非常多,有的甚至連工資都不夠扣款,導致勞資糾紛頻繁發生,那到底公司是否能夠任意扣罰員工工資,扣罰標準有沒有上限呢?
一、員工自身過錯造成經濟損失, 企業可以扣除員工工資以賠償損失。
其依據是《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未完成業績公司罰爬行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由此可以看出,公司讓有過錯員工承擔賠償責任是有法律依據的,但是不能出現員工當月工資不夠扣罰就不發工資甚至倒付錢給公司的情況,這是明顯違反“不超過當月工資20%”的規定的。
二、員工承擔的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當遵循“權責一致”的基本規則。
雖然企業要求從工資中扣罰賠償有理有據,但是從實務中的大多數案件看,賠償的具體數額是產生矛盾的根源,企業往往直接按照實際損失來扣罰。
我們認為,員工承擔多少賠償數額,應當以員工過錯的大小為限,企業應當充分考慮產生損失的客觀因素和主管因素來確定員工責任的大小,而不是簡單粗暴地按照損失全部由員工來承擔,這也是權責一致的要求和體現。
三、員工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處罰,法律賦予了企業充分的自治權,但是企業應當合理制定公司規章制度,確定扣款上線,保障勞動者必要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明顯違反上述有關的規定,隨意扣罰員工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來維權,但是作為勞動者在簽訂合同時就要關注這些條款,關注公司制度,才能在維權的過程中保留證據,爭取合法利益。
文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 曹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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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個上班族,你是否因為遲到早退被公司發過款呢?上班遲到、缺勤等情況出現時,公司會進行相應的罰款,具體金額由公司自己定。但是你不知道的是遲到早退“罰款”屬于違法行為。下面中顧法律網的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
遲到早退“罰款”屬于違法,可采取其他方式
嚴格來說,一般的用人單位是不具有罰款權的,罰款是《行政處罰法》賦予國家執法機關的權力,比如:公安局罰款等。但在實踐中,員工被單位罰款的情況十分常見,比如,遲到早退“罰款”、曠工半天罰一天的工資、工作失誤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罰款”等等。
遲到早退是最為常見的“罰款由頭”,事實上這種情況屬于違法行為。一般而言,員工遲到早退幾分鐘,并不會對企業的經濟帶來損失,同時企業應在人力資源管理中設置應急預案進行解決。還有“曠工半天罰一天的工資,也屬于違法,工作半天也應有該有半天的工資。”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在2008年1月15日被國務院516號令廢止,用人單位對員工的罰款處分,已經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對遲到的員工不能采取罰款的處理方法,但可以不發給全勤獎,采取扣分、記過、警告等其他方式,往往這樣做更能達到管理的效果。
每月扣除不得超當月工資的20%
根據相關規定,員工在職期間因為職務行為導致企業損失,但是企業只能要求員工進行限額賠償由于員工本人原因導致企業損失,企業可根據勞動合同約定要求其進行賠償,可以從員工工資扣除。但是每個月扣除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公司的20%,如果扣除剩余工資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如果你的月工資2500元,公司對其經濟處罰的最高額度不得超過500元(2500元×20%),因此,若公司以遲到為由扣除超過工資20%的行為是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公司退回超額的罰款。
很高興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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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六條: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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