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需要分割共同共有財產的情形有_離婚時要如何分割共同財產?
特邀律師
夫妻感情破裂,走到了離婚的地步,對于夫妻存在期間內,所擁有的共同財產應該怎么分割,由法院判決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我們不提,就說協議離婚的財產分割吧。
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什么事雙方的婚前財產。只要把這個問題分清了,就容易分割了。
婚前財產是指在打結婚證以前,男女雙方的個人財產。例如婚房和車是誰單獨出資買的,女方的陪嫁嫁妝和現金{ 不包括彩禮部分 )這是屬于個人的婚前財產。
自法律承認雙方為夫妻之日起,雙方的共同收入的總和,都是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夫妻的共同財產其中還包括,婚前雙方出資付首付,一起還貸,或者是雙方平攤買的房,買的車也屬于共同擁有的資產,這就要按出資多少的比例來分割了。
個人的婚前財產屬于個人,共同出資的財產按比例來分割,婚姻期間內所有的收入的余額和添值的動產和不動產,都由男女雙方平均分割。
一方有過錯,另一方離婚時可請求損害賠償。但須滿足以下條件:1、必須是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主體限于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的主體限于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即有過錯方。2、必須符合法定情形?!痘橐龇ā返谒氖鶙l規定情形包括:(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意味著,當事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時才能提出損害賠償,此外的其它情形不能作為請求損害賠償的理由。3、必須以離婚為前提。在當事人基于離婚的案由訴諸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時,對于當事人基于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梢?,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是以解除婚姻關系為代價的。這里所說的離婚既包括依訴訟程序離婚,也包括依行政程序即登記離婚。但登記離婚時,無過錯方明確表示放棄請求損害賠償的,當事人不得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因此,一方如存在法定的過錯情形,無過錯方在起訴離婚時可提起損害賠償,這里的損害賠償包括精神上的賠償和物質上的賠償。
不離婚能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嗎?
說實話夫妻不離婚,平白無故的,分割什么財產???在一般情況下,是完全沒有這個可能存在的,法律部門也不會支持你們這樣做的。
莫非你們協商準備離婚,夫妻倆預先作好財產分割方案,達成離婚前的共識,然后向法院或民政部門,經判決和協議離婚,才有這種可能的存在。
不知大家怎么看,可發表不同意見共同探討,不當請指教。
房屋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所有人對于房屋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共同共有是不確定所有權份額的共有。房屋共同共有區別于房屋按份共有,具有以下兩個顯著特點: 第一、房屋的所有權不劃分所有權份額,各所有權人享有平等的權利。這里必須注意,平等的權利不等于平等的份額,共同共有是沒有區分份額的。 第二、除依法律規定和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對房屋的共有關系不能終止,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出現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事由,導致產生共同共有的共同關系歸于消滅時,共有人才能分割共有房屋。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系以婚姻關系的存在為基礎的,婚姻關系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一般按照以下規定處理:1. 男女平等原則。2. 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3. 照顧無過錯一方原則。4. 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對夫妻雙方有約定的,且約定合法的,按約定處理。約定規避法律或者無效的,按共同財產處理。5. 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等原則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十三條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這個簡單,既然要離婚,人都沒有了,還拿財產有什么用,那錢財如糞土,生不帶來死不去的東西,自己重新東山再起就好了。
謝謝邀答。雙方都已同意離婚,而在財產分割上出現了矛盾,那該怎么辦呢?依據個人的社會閱歷和認知,作答如下,供參考:
一、既然雙方都已同意離婚,那么,在財產分割上,如果數額不太大,且意見分歧,矛盾不太大的情況下,建議可以自行協商解決,畢竟夫妻一場,財產是身外之物,當然,如果矛盾較大,不能達成一致,就只好起訴了。
二、如起訴,只要法院立案受理后,一切程序,即可按照法院的相關通知走就可以了,無須多說。至于證明材料方面,除正常的雙方身份證明,婚姻證明,財產證明等以外,重點就是財產的詳盡清單,及其雙方各自出資證明材料,因為這是財產分割的直接證據。
三、法院的最后裁決,是在雙方提供的具體材料證據基礎之上,進行調查核實后依法做出的,所以,希望所提供的證據不要弄虛作假,否則要負責任的,相信法律會做出公平的判斷的。
妥否,歡迎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