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李某_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普通合伙企業事項主要有哪些?
特邀律師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伙人以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為代價,獲得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有限責任的權利。因此,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的權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修改后的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對合伙企業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選C
(1)丙的觀點錯誤。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丙為有限合伙人,不能成為有限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人。
(2)損失應由丁公司承擔。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劉某的說法不正確。根據規定,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消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的權利。
(4)丙公司的出質行為合法。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5)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6)該合伙企業的財產優先撥付清算費用1.4萬元后,剩余部分按下列順序清償:①支付所欠職工工資6萬元;②支付所欠稅款9萬元;③剩余部分13.6萬元支付所欠銀行的貸款。
(7)銀行的要求不正確。丁公司為有限合伙人,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應由張某和李某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張某聘用丁某擔任經理,這必須經過王某和李某的一致同意。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案中,張某要聘請的丁某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的職務是合伙企業經理,這是要負責合伙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人員,其會參與合伙企業的某些管理與決策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產生影響,這也關系到合伙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因此要聘用丁某必須要經過王某、李某同意。除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要征得合伙人一致同意外,還有一些事項也必須經過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才可實施,包括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等。
1,可以。
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勞務作為出資。2,不合法。合伙企業法第41條規定: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3,無效。合伙企業法第25條規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4,有效。合伙企業法第31條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合伙企業法第49條規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出名:。。。(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5,可以得到支持。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負無限責任。普通合伙人之間負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