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法人挪用公司資金_如何防止大股東侵占公司資產?
特邀律師
根據《公司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一般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當然實務中基本上都是由大股東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居多,也存在非上述人員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對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挪用公司資金一般來說責任分為兩類: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
【挪用資金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于此如果法定代表人:
-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 2.挪用資金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
- 3.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
- 4、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
【職務侵占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民事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如果法定代表人系公司大股東即董事或者執行董事擔任的情況下,其單方面挪用資金侵害小股東權益的,可以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向監事會要求先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監事會不履職的,那么股東有權利以公司名義提起訴訟要求大股東返還該部分挪用資金。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謝謝。
能經常挪用資金的,要么老板對這個人極度信任要么是對財務情況的管理忽視!抓大放小,所以超過一定的額度必須上級簽字,小額度的也必要周報或者設置一定的時間上報財務工作!加強對財務的管理,做好漏洞的規避!
公司財會制度嚴重混亂,這屬于財會法律責任,提問者沒有及時監督制止也負有責任。舅舅非法挪用公司資金購買私車,取得了另一大股東的同意,所以不不屬于挪用資金的行為,實際上是公司法規定的將公司資金借貸給公司大股東的行為,這一行為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持表決權股東同意,同時必須實行回避制度,即借款股東不能參與表決,提問者沒有參與表決屬于程序嚴重違法,受損者可以申請法院撤銷該決議。
謝邀。
1、這實際上是很多公司經常要面對的問題,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大股東(控股股東、實控人)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會犧牲中小股東、債權人的利益,侵害公司。最典型的行為就是挪用或者占用公司資金,利用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等等,比如最近比較轟動的億陽信通起訴大股東偷蓋公章,占用資金一事,就非常滑稽。在內部監督不健全,財務制度不完善的公司中,大股東占用公司資金的情況時有發生。個人感覺很多時候這個就是無解的,因為公司的主要控制人,高層經營管理人員、要害崗位人員往往本身就是大股東派出的人,很多時候都是他們在配合甚至是執行大股東的命令,小股東實在是很難監督。
2、二股東或者其他股東如果是個比較強勢的一方還好一點,正常情況下只有通過在公司章程中制定嚴密的條款并嚴格執行才有可能化解這樣的風險,比如要考慮如何及時發現大股東占用資金,并且在發現后要有辦法及時采取止損措施。在實際中,我們發現有不少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設定了“占用即凍結”機制,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一旦發現大股東占用中小股東以及公司的損失。也有的公司會單獨制定防范大股東占用公司資金管理辦法等專項規定,但從實際執行看,效果并不是十分理想,比如2018年以來,就爆出多起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侵害企業利益的事情,除了上面提到的億陽信通外,還有華澤鈷鎳,羅頓發展,夢舟股份.......這還是監管比較嚴格的上市公司,那些還沒有上市的企業想必更加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