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六個月什么意思_判刑6個月緩刑7個月執行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緩刑是對一些犯罪情節較輕的刑事犯罪人員的一種附條件的不執行。
比方,某甲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根據刑法規定,某甲觸犯了刑律,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一般情節的話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某甲積極賠償受害方損失肆拾七萬元,獲得了其近親屬的刑事諒解,考慮到某甲社會危害性相對不大,認罪悔罪,獲得刑事諒解等情節,法院從輕判處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某甲拿到緩刑判決書后,連同執行通知書,本人身份證到居住地司法局社會矯正科報道,工作人員會要求填寫一些表格,登記一下自己的居住地、聯系方式等,宣讀一下紀律和規定,交一筆保證金,領一個GPS定位手機卡,就可以回去了。也就是說,某甲不需要到監獄服刑,該工作工作,該生活生活。
以后,某甲必須定期到司法局匯報情況,保證隨傳隨到,遵紀守法,不得脫離規定的活動范圍。在嚴格遵守規定的前提下自己可以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如果違反了相關規定,輕者訓誡罰款,重者收監執行。如果有犯罪行為,不但要撤銷緩刑立即收監,還會從重處罰。
緩刑期間如果表現良好,沒有違紀違規違法行為,到期即視為執行完畢,到司法局辦一下手續就行了。
小結:緩刑機會來之不易,一定要珍惜,千萬不能再在緩刑期間做違法犯罪的事情。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意思是,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但是,這一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暫緩執行。先執行一年六個月的緩刑。緩刑期間沒有違法犯罪的,緩刑期滿后不再執行有期徒刑。如緩刑期間違法犯罪,隨時撤銷緩刑,送監獄、執行原判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緩刑,實行的是社區矯正,不需要關押在監獄。
被判有期徒刑7個月,有一年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遵守規定不犯新罪,考驗期滿就不再執行七個月的有期徒刑。如果在考驗期內再次違法犯罪將立即執行七個月的有期徒刑,還要加上新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七十六條【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后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條【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擴展資料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第七十五條【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參考資料:
文縣公安局網-《刑法》
緩刑,就是對于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期間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一年,就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有一年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刑罰(有期徒刑6個月)暫不執行。在一年的考驗期內,根據具體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有期徒刑6個月)。一年的考驗期內,須遵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緩刑犯的考察和處理有三種情況:第一,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數罪并罰。第二,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第三,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上述情況,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并且應當公開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