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確定遺囑真假_怎樣辨別遺囑真假?
特邀律師
真、假,描述的是事實的狀態。
法律事實不等于客觀事實。
法律事實是指由合法證據支持的能夠形成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變化的事實。沒有合法證據支持沒有法律事實。
只要證據合法,證據指向(導出)的就是法律事實
如果公正遺囑,可以由公正機關證明。書面的,可以進行筆跡鑒定代書遺囑,需要證人證明口頭遺囑,需要2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
必須做筆跡鑒定,如果是假的那就沒有爭議了在沒有證據證明是被逼迫寫的情況下,猜測是不可取的,法官也不會認可如果鑒定為老人親筆寫的你只能抓住下面的瑕疵來辯駁: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只要字跡清楚、意思表達準確即可,允許遺囑人涂改、增刪、訂正遺囑。如果遺囑需要涂改、增刪、訂正,應在改動處注明改動的字數、改動的時間并另行簽名。如屬實質性改變,應在遺囑內容之后專段說明修改之處。但是,因為老人不會這么清楚法律規定,措辭也不可能想得很周到,有些語病也很正常。而且并沒有另外的與之時間有關的其他遺囑,所以只是修改日期并沒有影響遺囑的實際內容總之,只要司法鑒定是真的,那么就是有效的,相信科學吧。。。
自書遺囑的真實性,法院可以根據異議人的主張進行筆跡鑒定。 自書遺囑屬于遺囑中的 特殊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并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注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自書遺囑并不需要見證人。但是,打印出遺囑,然后只是簽名,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打印的遺囑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 如果有數份遺囑,經過公證的遺囑效力最高;如果有數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日期為最后日期的那份遺囑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應該有個人的筆跡為證。 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見證人,其中的一個見證人為代書人,并且兩個見證人都要在遺囑上簽章(簽字或者蓋章)。而且代書人不得為立遺囑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如果不滿足以上條件,代書遺囑無效。
法院查證遺囑真偽的方式,主要還是針對具體的案情、糾紛起因來決定的。
如:懷疑不是立遺囑人的親筆簽名,可以進行筆跡鑒定;懷疑不是立遺囑人意識清醒時所立,糾紛雙方就要提供相關證據或者法院親自調查;也可以通知有關證人到庭作證等,不能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