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如何舉證_借款的訴訟時效有多長?
特邀律師
我作為律師,有必要回答一下你這個問題。
第一,以訴訟時效抗辯和承認自己有過借款事實是兩碼事。
對于合同糾紛案件,比如民間借貸糾紛或者貨款糾紛,原告起訴要求被告還款時,被告抗辯的常見理由就是原告的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也就是說訴訟時效抗辯是一種抗辯理由。而且即便你主張訴訟時效抗辯,你仍然可以對借款的數額等作出異議。當然,庭審期間你承認自己的借款事實,也是自認,自認的話對方就免于舉證,對你不利。
第二,以訴訟時效抗辯并不需要承認自己的借款事實。
在庭審期間,如果你認為對方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只要向法院主張就可以了,你不需要承認自己借款事實。此時,原告將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證明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否則,原告將承擔敗訴的結果。
第三,實踐中以訴訟時效抗辯的都是承認有借款事實。
實踐中,被告以訴訟時效抗辯的,都會承認借款事實。比如被告會說“我承認我向原告借過錢,但是原告還款的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被告這樣抗辯,顯然是有理由認為這筆債務超過了訴訟時效,否則的話,其主張將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總之,以訴訟時效抗辯,被告直接提出就可以了。
我是孫律師,咨詢委托請私信。
1、提供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借據、欠條或合同等書面證據。沒有書證的,應提供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時間、地點、金額,并提供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或證據線索。
2、有擔保人的,應提供擔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擔保人是法人的,應提供法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擔保協議的應提供書面擔保協議或擔保條款。
3、有抵押物的,應提供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價款數額、存放地點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證明材料。
4、提供債務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義務的證明材料和在訴訟時效期間主張權利的證明材料。
5、付款付息憑證,債務人應當支付利息的證明,無利息約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款經催告不還,債權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關于到期不還或經催告不還的證據;4、其他證據。例如聊天記錄,通話記錄等等與民間借貸糾紛事項相關的證據。
1、對于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逾期則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
2、對于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債務人在約定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應當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從收到欠款條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3、對于不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也就是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民間借貸,不受訴訟時效規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長20年保護期的限制。
4、對于不定期的民間借貸,如果借款人明確表示拒絕還款的(當然由借款人舉證證明其已經明確表示不予還款),則從借款人明確表示拒絕還款之日起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5、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民間借貸,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章,就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應該是按照借貸期限屆滿,對方明確表示不愿還錢,或者你知道對方不還錢之日起,開始算訴訟時效,而不是借貸行為發生的時間,這個要區分。
你說借貸發生在17年10月1日,但沒有說借貸到何時屆滿,應該以那個時間計算。
比如借貸是在17年10月1日前就屆滿了,他應該還錢但沒有還,自那天起至17年10月1日,如果已經滿2年,就不能再起訴了。但如果未滿2年,就按3年計算,即延長1年。
1、訴訟時效自你第一次主張債權被據開始算起,但是最長不能超過借款日起20年。超過20年當然也可以主張,但是債務人就可以以超過最長保護期限為由拒絕履行債務,并沒有實際意義。
2、說道舉證的問題。因為這個借款合同是一個普通債權債務關系,所以適用正常的舉證責任制度,也就是誰主張誰舉證 如果你想證明自己不斷地在主張債權,那么只能是由你來舉證,債務人沒有為此舉證的義務; 在實際操作中最簡單又有效的留證方法就是在每次主張債權的時候,如果對方承諾一個還款期限,那么就請對方留個字據 這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對方拒絕履行還款義務則你可以據此采取訴訟方式解決。
3、在承諾期限到之日起兩年內,你可以通過再次主張債權來達到訴訟時效中斷的目的,同樣的,不能超過20年的限制。
4、至于借款利率,只要在國家限定的借款利率的上下限之間選擇,法律就予以支持,超出的部分 法律不保護,但是債務人愿意履行,法院不強制干預《民法通則》對借款糾紛規定了2年的訴訟時效,但這里所指的2年并不是簡單地從借款日起計算,而是從知道 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計算。《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 期間重新計算。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還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相關閱讀: 借款合同公證需提交哪些材料 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代理人代為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