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屬于_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特邀律師
因被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是有效的。正是因為是有效的,合同法才規定可以撤銷。如果是無效的,就不需要撤銷了。《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要區分為兩種情形,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因為合同法頒行于民法通則之后,所以合同法實際上是以特殊法的形式修改了民法通則的規定合同法的規定相對于民法通則而言更加人性化、科學化,且在實踐中的操作性非常好。乘人之危行為的構成不應強調被乘危人(受害人)的意思表示要素,乘人之危行為中,受害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只是限定此類行為范圍的一個標準,并不強調其行為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或欠缺。乘人之危與顯失公平一樣均強調行為結果的公平性,但前者同時強調乘危行為人主觀上“因勢利用”的不法性。從《民法通則》到《合同法》,乘人之危行為經歷了從絕對無效向相對無效的轉變.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這里的乘人之危根據《最高院民通意見》第70條的規定,乘人之危是一方當事人乘對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2.認定乘人之危應從根據上述規定,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1)一方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之境;(我認為在您所述案件中,A可以認定為處于急迫需要)(2)對方明知其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之境,而迫使其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表示。(此案中,需有證據表明B明知A處于急需手術費的情形)(3)一方實際作出了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即A的確同意了B的要求,由此可見,A的同意正是認定乘人之危所必需的條件,你不用因此而擔心標準很模糊)
當然不正確了!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你應該分清楚,《合同法》調整的是合同行為;《民法通則》除了合同行為外,還調整其他民事行為。
《合同法》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民法通則》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和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
如果要評價合同行為只需要看《合同法》怎么規定,要是評價合同行為以外的其他民事行為才需要看《民法通則》。
個人認為,乘人之危行為發生時,被動邀約方一般處于較為危險的境地,主動意思表示方也許是在當時情境下唯一能夠提供及時幫助從而使之能夠擺脫危險境況的一方,若法律強制規定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那么將產生負向激勵,使之很可能不愿意提供相應的幫助,出于人道主義,出讓一部分國家利益,來換取被動邀約方的關鍵利益(如生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