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的適用范圍_關于《勞動法》的適用范圍?
特邀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條: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本法。第二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勞動法意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其他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公務員和比照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不適用勞動法。所以,國企也受勞動法的約束,但是要區分情況,公務員和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是不同的。航天系統沒研究過,不過,也可以比照國企的這種區分情況。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注:上述條款因《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施行而失效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司法機關在案件處理程序上統一適用《勞動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以及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相關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即:人事爭議與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程序是統一的。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司法機關在案件實體處理上,應當首先適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相關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相關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及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相關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
3.各地方在試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制度過程中,也就具體問題制訂了一些地方性規定,司法機關在處理人事爭議時也會參照處理,比如《北京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試行辦法》、《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天津市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實施辦法》、《浙江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試行細則》、《江蘇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暫行辦法》等。
《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在適用范圍中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
明確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之間也應訂立勞動合同。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1、“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在適用范圍中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在這之前,國家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合作或合伙律師事務所等這類新的單位類型與其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何規范缺乏法律規定。
新的勞動合同法對此類新的單位類型的用工問題進行了規范。
2、“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目前,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之外,事業單位中簽訂聘用合同的人員由于行政管理部門權限劃分的原因,不適用勞動法的規定,不利于保護這部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認可了聘用合同的勞動合同屬質,因而聘用關系即勞動關系,新勞動合同法明確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之間也應訂立勞動合同,但考慮到事業單位實行的聘用制度與一般勞動合同制度存在一定差別,允許其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首先,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與其公務員之間的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二者不是《勞動合同法》語境上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關系。
其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與其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勞動關系也不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二者不是《勞動合同法》語境上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關系。
教師職業屬于事業單位,為什么事業單位編制人員不屬于勞動法調整的范圍?難道教師就不屬于勞動者?《勞動合同法》排除的是適用《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人員和參照公務員進行管理的人員,還有第三種是不適用于《勞動合同法》的是事業單位實行聘任制的人員。其他的都屬于《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勞動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一天八小時,符合。然后3天休一天,一個月算30天,能休7天或者8天,這樣子每周超過這個時間一點,算加班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三天休一天,符合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每月工時上限,44×4+36=212
23×8=184 沒問題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加班沒有加班費的,會違法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綜上,工時時長不違法,但是年假,法定節假日有問題
從法理上來說,應該適用。但在實際操作中,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其實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事業單位招錄在編人員,按照事業單位崗位管理規定,必須與錄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合同期三年,到期續約。事業單位的崗位聘用合同雖然與企業的勞動合同不同,但均屬于合同范疇,從這點來看,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其實應該適用勞動合同法。然而,由于事業單位的體制特殊性,在實際操作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首先要執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按照條例的規定進行規范管理,只有當出現條例無法解決的爭議問題時,才通過《勞動合同法》尋求解決方案。
換而言之,對于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管理,在程序上優先執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之后只有當碰到無法解決的問題時,才適用勞動合同法。
舉個例子,節假日加班,企業按照勞動合同法必須支付一至三倍的加班費,而事業單位何公務員一樣都不能發,只能調休。由此可見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和企業人員的區別。
《勞動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二款所指勞動法對勞動者的適用范圍,包括三個方面:(1)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的工勤人員;(2)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非工勤人員;(3)其他通過勞動合同(包括聘用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本法的適用范圍排除了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業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