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期內利息和逾期利息_借條上的逾期利息和利息是一回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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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不明,一般不得主張借款期內的利息,如借款人構成遲延履行義務,可以進行追責。
法律法規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民法通則意見》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
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準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規定:
當事人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個人看法,僅供參考,不當之處,還望指正!好讀書不求甚解,尤喜武俠、推理,歡迎朋友們相互交流學習。
如果沒有約定借款利息,是可以要求逾期還款利息的,但是很多人對于什么是逾期還款利息可能不太明白。
借款利息指的是,比如我們把錢借給一個人一年,那么我們可以約定這一年之內你給我多少利息或者年利率是百分之多少,這個比率叫做借款利息。但是也許有的人出于不好意思,或者是當時忘了約定而沒有約定需要給多少利息,到時候就只能要求償還本金了,也就是說你借給別人多少錢,到時候只能要求還多少錢,而沒有利息了。但是對于這種沒有約定借款利息的情況,不妨礙我們要求對方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指的是,假如我把錢借給一個人一年,但是我沒有約定這一年的利息是多少,可是假如這個債務人過了一年還沒有償還,是一年半之后才償還的,那么多出這個半年就等于是逾期了,這個半年是可以要求支付利息的,但是這個利率只能按照法律規定來要求了,而不是我們隨意制定的。
法律規定的逾期利息應當是6%。具體法律規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未約借款期限內的利息,也未約定到期還款不償還的逾期利息,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借款金額所占用這期間期的利息,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出借人的財產和損失是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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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字面的意思就知道肯定不是一樣的,默認利息是指在你打借條時的期限內的利息,逾期利息則是指你超出期限后,也就是逾期后的利息,所以要注意打借條時要清楚逾期時的利息是怎么算,這個要雙方約定,至于標準就不說了。
現實生活中,絕大部分的“借貸”都發生在熟人之間,比如:朋友、親戚,因為一些人情世故,把錢借出去時,不太好意思讓借款人寫借條,只是一個口頭承諾,什么時候還,支付多少利息。不過大多數時候,都不主張要利息,金額小還好說,金額大的,最好寫個借條,明確約定還款時間、利息多少、逾期還款的利息等,當然了,有的人會說都是朋友還要什么利息,你可以不要,不在借條中約定就好。
因為“金錢”而反目成仇的大有人在,不是有句話說的好:“借錢的都是大爺,要錢的是孫子”,人性難以琢磨,特別是關于“錢”的事兒,一定要認真對待,萬萬馬虎不得。很多人在該還錢時候,往往一拖再拖,我們肯定氣啊,借錢那么痛快,還錢咋那難受呢!得給那些不按時還錢的一些懲罰,法律就規定了“逾期利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我們通常所說的月息2分)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的規定,我相信都能看懂,在此就不再做過多的解釋,不過,要特別提示一下,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若沒有約定利息,則視為無利息,此處要注意下,別到時候起訴法院主張借款利息時,法院不支持。但是,逾期還款的利息還是可以主張的,從欠款到期之日起計算逾期利息。
那么,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其逾期利息該從何時計算呢?
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若可以舉證證明經催告借款人仍然不還的,從催告之日起計算逾期利息,一般而言,舉證證明催告是有一定難度的,債權人向法院起訴之日,為逾期利息計算之日。
現在老賴那么多,借錢時還是多注意些,畢竟每分錢也是咱辛辛苦苦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