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死亡認定條件_因公死亡認定?
特邀律師
按你陳述的情況,應屬于因公犧牲或因公死亡(工亡人員)。當時政府沒有認定屬于行政不當或失位,政府作為欠缺,但現在你要是走法濟的維權道路是行不通了,因為時效性受限制了。民事權益的追討也是沒有可能了,因為50年前的事,即使再長過了20年也是失效了。
你這情況的解決辦法是:
一、放棄。沒必要為先祖的事來尋煩惱了,好好孝敬父母,如奶奶尚在孝敬老人,過好以后的日子是最好。
二、可以請求追認。這個很麻煩,能不能成不知道,但程序如下:一是公亡認定是政府行為,民政局實施;二是看當時的知情人是否還有健在的,請他們出證言,越多越好;三是去當時組織單位查找當時工程的檔案,看是否有對你有利的關于你爺工亡的記錄;四是通過信訪機關提出為你爺爺追認的請求,由信訪機關協調相關部門履行追認手續。
職業病潛伏期很長,職業病以認定工傷和鑒定勞動能力時開始計算。如果是在工傷認定后,作勞動能力鑒定期間死亡,或者在停工留期期間死亡的,按照工亡處理。如果是在停工留薪期后死亡的,按照工亡處理,必須是勞動能力在一至四級的,才按照工亡處理。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這種情況只享受工亡待遇的第一二項的規定待遇。
可以理解為自然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是為因工死亡,包括在工作時間內以及工作上下班的時間內的死亡都是,但是如果是在工作期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而導致的死亡則不算。
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因公殉職,是在履行職務時犧牲、死亡。包括行政人員、公司職員、集體單位工作人員等。簡單說是指履行職務時死亡。因公殉職包含的范圍則相對廣泛,是指國家公務人員在公職期間因公死亡,如在出差途中發生車禍死亡。
因公犧牲。為了正義的目的舍棄自己的生命,稱之為犧牲。因公犧牲,就是為保衛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慷慨赴死獻出生命的行為。犧牲,場面壯烈而凝重,且有獻身者的主觀性,按照犧牲一詞原意,主觀性是非常重要的。在我國,“因公犧牲”者,按國務院頒發的《烈士褒揚條例》規定,因公犧牲符合第八條規定的情形者,將被評定為“烈士”,一俟獲得此稱號,犧牲者將依法享受相應的政治和經濟待遇。不符合烈士評定條件,屬于因公犧牲情形的,享受因公犧牲待遇。也就是說,烈士屬于因公犧牲者中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者。
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因公死亡的定義,可以理解為自然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是為因工死亡,包括在工作時間內以及工作上下班的時間內的死亡都是,但是如果是在工作期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而導致的死亡則不算。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規定可領取3項賠償: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不是在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不算工傷。
縱橫法律網張奕律師
輔警在崗位上因為履職盡職造成的人員死亡情況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