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高利貸的人違法嗎_民間高利貸犯法嗎?
特邀律師
高利貸肯定是不合法的。是否是高利貸是要以利率的高低來界定的,如果超過了一定的標準,法律則不予保護。借了高利貸也是要還的,當然是是在法律的規定內還款。
首先,高利貸是否合法的問題。一是高利貸實際上民間借貸中利息較高的貸款形式,一直屬于民法調整的范疇,刑法中沒有關于高利貸的罪名,只是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在放高利貸的過程中有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是高利貸是有界限的。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中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最高院再次在《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因此,民間借貸中私人放高利貸的本金受到保護,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24%的利息同樣受到法律保護,而超出36%則不受法律保護。可見,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三是高利貸是違法的。通過《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可以看出,高利貸是不但不受國家法律保護,還要嚴厲打擊,可知是違法的。同時,在今年的掃黑除惡專項活動中將黑惡勢力滲透的重點領域就直指構建非法高利放貸平臺,成立所謂貸款公司,延伸黑惡勢力犯罪進行“軟暴力”催債。
其次,借了高利貸是否還用還的問題。借債還錢,天經地義,借了錢還是要還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可見,借高利貸因為還不起就可以不還的想法,顯然是一種誤解。
附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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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高利貸行為不受國家法律保護,出借人不高于24%利率的利息要求屬于法律保護范圍。借款人應當依法返還本息。借款人不返還本息,違反合同法有關借貸規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出借人可以起訴借款人支付不高于24%利率的利息和償還本金。
借款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可能涉嫌拒不執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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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真的知道一些這樣的事情。我的一個舅舅曾經借了高利貸,十多年都翻不了身,現在有六十多了吧,還要去干活賺錢還貸,并且他還要堅持多活幾年好多領一些養老保險,只有這樣才能緩解他的財政窘迫。他的兩個兒子從始至終反對借高利貸,所以不肯在這件事上幫忙。親戚們都搞不明白,本來開一個供銷社,在村里算是很領先的,結果越混越差。借高利貸好像是為了翻身,結果把自己搭進去了。
真靠高利貸翻身的幾乎沒聽說過,可能是見識太少吧。江浙地區的地下錢莊就是在做高利貸,據說總量是銀行總量的三分之一,照此來推理,還是有不少人利用這些高利貸實現自己目標的。著名的吳英案,就是靠大量的借款,許諾高利息,然后拿錢生錢,最后“不小心”把自己套住了。本色商貿,“崛起”的速度太快,本身也存在資金問題,但差不多十年過去了,現在的很多理財公司還是在用當時的那套模式。
許諾高利息償還的人,都可以看作借了高利貸,這樣的高利貸并非不能償還。這樣的高利貸有一個好處就是速度快,門檻低。但是,多半和黑勢力有關,如果償還不了,很可能會家破人亡。冒險的行動,一定要有足夠的智慧和勇氣。
民間借貸約定利息是很常見的事情,但是并不是約定的所有利息都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向私人借高利貸,約定的利息超過規定的,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出借人是職業放貸人,約定的借款合同無效。
高利貸部分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民間借貸中,如果雙方約定的利息超過了年利率36%的,就屬于高利借貸。超過年利率36%的那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即使出借人起訴借款人要求其支付超過年利率36%的那部分利息,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借款人已經支付了高額利息的,可以請求出借人返還。高利貸利息=借款數額*利率*期限。舉個例子:月利5分的高利貸,借款金額20萬元,一個月的利息就有200000*5%*1=10000元。
職業放貸合同無效
正常的民間借貸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與以放貸為職業的出借人訂立借款合同無效。出借人通過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提供借款服務,以賺取高額的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和經營目的,屬于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其訂立的借款合同因為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職業放貸行為擾亂了經濟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嚴重的話,還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結語:向私人借高利貸,超過年利率36%的那部分利息可以不還,未超過的部分仍然需要償還,未超過年利率36%的那部分金額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出借人是職業借貸人的,約定的借款合同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民間借貸是為了緩解日常生活、生產的急需,不管是出借人還是借款人都應該誠實守信,遵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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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無論高息還是低息必須要還。你的借貸行為是:有自主能力的情況下實施的借貸行為;借錢不還就是老賴。
如果非法放貸:用欺騙的手段利滾利,再用非法手段暴力討債,這是違法的:
必然受到法律的嚴懲。
你明知道沒有還款能力,你還去借高利貸,這種行為是心存僥幸,人家不用暴力討債,你也要還錢,如果不還就是老賴。
借貸人無論用什么方法,取到的錢都是真金白銀,天上不會掉餡餅,必須履行合同,沒有信用就屬于老賴。
借錢還錢,天經地義,造成后果都是不還錢造成的,應自負,至于高利,不還利息都是可以的,起碼要把本金還了。所逼的不是利息,主要還是本金,如果照你這樣做,就是老賴,還有什么臉面發表不還錢還有理嗎?現在老賴都是這些借錢不還,還認為有理,還想把借給你錢的人問罪?豈有此理。首先你借錢時,要知道是高利代,為什么還要借代?一般來說,借錢時,就要有還錢計劃和還錢能力。你不能光借不還,強詞奪理,借錢時不考慮一切,等還錢時,想盡一切借口不想還。明知山有虎 偏向虎山行。怨誰?
民間高利貸不是犯法的,民間高利貸的暴力催債是違法的。
我一直在研究高利貸的暴力催債的原因,現在終于研究明白了。
一、在這個問題上出現法律空白點,這是立法的問題。
1、我們都知道,法律最高是保護年息36%以下的高利貸的,也支持勝訴,超過部分,法律不支持。
2、假設一個高利貸,自愿借貸年息50%,到時候不還了,高利貸者怎么維權?打官司,最高可得36%,白白損失14%的利息。
3、這14%的損失,就是法律的空白,法律解決不了,那么,高利貸黑社會就因此產生,這就是產生的原因,如果及時還債,就不可能有黑社會,如果法律支持也不可能有黑社會,就是這個道理。
4、我不是支持高利貸黑社會,我是在探究他們黑社會產生的原因。
二、在執行法律的問題上,有些問題判決也是原因。
1、高利貸者起訴欠債不還的老賴,這是多好的法治精神,但是法院判決非常有問題,它沒按司法解釋的24%或36%判決,也沒按四倍利息判決,也沒按照合同約定的利息判決,它按的是銀行利率判的。這就非常荒唐了。
2、本來高利貸者走法律途徑這是要支持鼓勵的,這也是對于民間借貸糾紛最好的最理性的解決方法,不相信法律不會這么選擇,但法院錯誤判決,法院這么一判,堵死這條路了,以后再傻的高利貸者也不會走法律途徑了。
3、這個判決的理由更荒唐,沒有償還借款能力,這不是民間借貸糾紛的理由,這個判決的兩個后果是第一助長老賴精神,第二堵住高利貸的司法解決思路。
三、當務之急,我的建議是,國家盡早出臺司法解釋:將高利貸的最高利息限制在36%年息以內,并不得變相收取其他費用,以后法律就可以保護高利貸者的利益,也會在最大程度消滅高利貸黑社會。
四、但是我預判,借債不還的老賴,還會有很多的,自殺的也不會杜絕。我們很多人都憎恨老賴,比如那個教科書式的老賴,但很多人又支持這種借債不還的老賴,尤其是賭博,享樂,打賞的老賴,這是雙重標準嗎?他們的老賴性質是一樣的,事實上借錢不還的老賴更可惡。
僅討論高利的借貸,不談套路貸的情況。
首先,高利貸超出法律規定24%及36%的部分利息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沒有暴力催收,強迫交易等行為,是不涉及違法犯罪。
其次,法律規定的24%及36%跟高利貸沒有任何關系。根據原相關法律,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超過同類同期銀行銀行利率的四倍,但是銀行基準利率浮動較大,中間段多未5%-8%。因此采用了6%,再參照原四倍的規定。因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了: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規定在民間借貸在24%以內予以支持,并是不是去強行規定借款人必須以24%的利息成本借款,而是出于對借款人的保護目的去限了高利貸無限制的高息,對于那些利滾利,砍頭息等不予支持。那些反過來攻擊24%過高的,不知道到底出于何種理由。那如果把所有對于合理利息的保護部分都去除。又有人敢借你錢么?借錢也是憑本事借的,大部分親戚朋友間的借款都是無息的或者低息的,為什么你就只要借高息的,既然堅持高利貸是不合法的為什么又要參與其中,去借款呢。可不可以這樣理解,借錢的時候管他合法不合法,先借著再說,還錢的時候,反過來說法律對你的保護不夠到位?
誠然,有很多借款人是因為事業或者家庭的突發情況而需要臨時借款的。但是民間借貸也是一種金融行為,并不是通過限制最高利率的法條就能解決所有問題,如果能從正規的金融機構或者其他正規的借貸渠道能借到錢,誰又會去借高利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