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作品是不是作品_發剪輯影視屬于侵權嗎?
特邀律師
考慮兩個方面。
第一,如果是獨家或者是只能在某一平臺簽約發布,那你就不能在沒有作者授權的情況下再轉發到其他平臺了。
第二,一定要是二次剪輯的,不可以是直接的搬運視頻那樣一定是侵權的。所謂二次剪輯就是一定要加入自己的靈魂,自己的思想,自己對作品的理解,你所有的解說臺詞包括文案都是原創的。有些人直接放長段的視頻要考慮是有原作者授權的,所以不違規。
希望對你有幫助。
其實我個人覺得搬運別人一部分的作品,影視等來分享,后又謀利,以到了侵權邊緣,也可以侵權,但現在國家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含糊,不嚴,不明確,所以也可以說
不侵權。
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是離不開人每一天的創新和研究,才有我們今天的成果。如果人人復制,搬運,抄襲別人的作品,影視等,到最后誰還有動力去創新,搞原創,還有什么作品可言。不管是國家,還是公司,或個人,只有創新才有發展,才有好產品,才有好生活,才有未來。創新是人的靈魂,大家贊同嗎?
未經允許,搬運別人的內容;大多數影視和綜藝都會限制版權,所以碰這些要小心,音樂上商用也要注意,推薦一個網站,愛給網,音樂,音效免費使用。圖片上也要注意,不能隨便拿別人的版權圖片使用。
對于藝術作品“借鑒”與“抄襲”之間該做何種區分?西爾萬在接受采訪時表示,藝術家創作的靈感是由靈魂生發而出的,也有許多藝術家會受到同行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受影響”的本身沒有任何問題。但是,如果有人不斷以高昂價格出售自己的作品,而這些作品都是抄來的——他的行為就不再是為藝術增值,而是變成了純粹的商業販售。葉永青通過抄襲我賺了太多錢,這在我看來,是絕對的道德問題。
也有藝術品經紀人為葉永青站臺,表示不能簡單認定葉永青抄襲,而這位不如葉永青名氣大的比利時藝術家“跳出來的理由或者為錢”,是在蹭葉永青的熱度。
著名收藏家余德耀認為,這些應該是臨摹作品。當時藝術家都是很窮也沒機會時常出國看展覽。臨摹是唯一能接觸與感受西方藝術。也許是一本畫冊已經讓眾多藝術家愛不釋手。也因為窮當有藏家要買作品的時候在當時也許沒覺得有何不妥就賣了。90年代藝術市場還處于啟蒙階段,賣不了多少錢的。幾百幾千塊也是好的。以后的幾十萬元拍賣價就與藝術家沒啥關系了。看看葉永青的其它系列作品我們應該客觀評價這次事件:我覺得不是惡意的抄襲事件!因為這系列是藝術家數量不多的作品。也很肯定不是為了市場需求而惡意抄襲,因為當時沒什么藝術市場。我了解葉永青為人,不要因這次事件對他有所懷疑。但也希望我們的藝術家們能警醒自己,為中國當代文化藝術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我曾被別人把文章全篇復制發表過,后來通過溝通,只要注明出處,注明作者是可以轉載的。
不能算侵權,如果媒體被問時,能說出原創的姓名,是幫助原創,而讓他有了名聲。向我這樣,小學文化、五十六歲的農民,求助媒體,還沒人理睬,向他們搞笑相聲、小品,被媒體采用,傳播,是幸福,是夢想實現的捷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