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證明與繼子沒有撫養關系_繼子、女的撫養關系是如何認定?
特邀律師
(1)被撫養人是未成年人或不能獨立生活的人。
(2)撫養人與被撫養人在一起共同生活。
(3)撫養人對被撫養人在經濟上、生活上以及精神上給予照料、教育、管教和保護,即在物質上和精神上雙重幫助。
(4)撫養的時間達到一定期限,關于最低撫育期理論上有不同觀點,但一般認為不低于三年。
同時符合以上幾個條件,雙方才有可能形成撫養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繼子與繼父母具有撫養與被撫養關系,才能享有繼承權。如果繼子無法證明,就沒有繼承權。
從他或她父母結婚開始,這種繼子女關系就已經形成了,繼父或者繼母就有扶養繼子女的義務,繼子女也有贍養繼父母的義務。
1、繼父母、繼子女的含義 繼父母,是指子女的生父母離異或一方死亡后,與其生父或生母再婚的人。繼子女,是指與離異或喪偶者結婚,對方與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子女。可見,繼父母與繼子女均是因婚姻關系而產生,但沒有自然血緣關系,故屬于姻親。
2、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法律關系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換言之,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法律關系,視同親生父母子女間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具有擬制血親性質的父母子女關系。
3、如何確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關系? 婚姻法對在什么情況下繼父母與繼子女才算形成撫養關系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理論上,也尚未形成統一的觀點。比如有如下幾種觀點: (1)繼子女尚未成年,隨生父母一方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時,繼父或繼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費,或成年繼子女在事實上對繼父母長期進行了贍養扶助,亦視為形成了撫育關系。 (2)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繼父母對繼子女給予生活上的照料與撫養;或者雖未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但繼父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費、教育費;或者成年繼子女事實上長期贍養扶助繼父母。 (3)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共同生活,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負擔撫養費用,也應認為形成了撫養關系。 (4)判斷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主要標準是繼父母是否承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如果未承擔任何費用,即使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認為他們之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而只是一種姻親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