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協議在勞動合同里_勞動合同里的競業條款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如果企業沒有給予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或者沒有支付,則該條款就為顯失公平,該條款可能會被勞動仲裁機構或法院無效,這種案例在現實生活中是很多的。
謝悟空邀答!
所有的員工都應該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嗎?簽訂后有什么影響?
我是一個快退休的老家伙了,從沒有簽訂過競業限制協訂,這說明競業限制協議并不是每個公司都必須要求簽的。但沒簽訂競業協議,不等于你不受約束,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每一個公司都有制度規定紀律要求,我雖沒簽競業協議,但我們單位超過百條規定的《員工行為守則》你確得記得明明白白,做得嚴嚴實實,觸犯就得被警戒受責罰。你簽訂競業協議,不是公司限制你的自由,而是規范你的行為,若存在有背勞動法的條款,勞動法也不可能去保護,但合規合法合理的約束,我們只能遵守,公司就是家,有家當擔責。一個人入職場你得看得慣,融得了,干得好,不然,業難成。
謝邀!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鑒訂競業限制協議僅限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以及其他掌握單位商業或技術秘密的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普通員工不在此列。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目的是保護本單位的自身利益,約朿勞動者的協議;但并不能成為用人單位限制勞動者的手段。競爭限制協議自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兩年后自動解除,或者因用人單位的原因三個月未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有些地方性法規規定時間相對較短),勞動者可以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在競業協議中對經濟補償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月個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補償金,補償金若低于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競業限制協議可以有效地限制同類用工單位互相挖掘彼此的高級勞動者,給同類行業創造一個較好的市場環境。
一、什么是競業限制協議,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享受何種權利,承擔何種義務
競業限制協議,是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簽訂的競業限制條款。
權利: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未給與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協議不受法律保護。
義務:勞動者簽署競業限制協議后,兩年內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自己不得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二、什么樣的人才可以簽署競業限制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簽署競業限制協議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他人員不用簽署,即使簽署了也不受限制。
這樣就清楚了,是否簽署競業限制協議?如果你是上述可以簽署競業限制協議的人員,在單位給予你一定的補償金的情況下,可以簽署給協議。
因為競業限制協議一般是在簽署勞動合同的時候訂立,或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你的單位在你離職時才要去簽署這樣的協議,是單位的問題。
所以,如果你找到了合適的工作,待遇也不錯,那么就無需簽署什么競業限制協議。因為競業限制協議給的補償金一般不會超過工資待遇的一半。
感謝邀請:
這是當然的啊!
競業協議的簽訂首先是勞動者和企業有著合法的勞動關系,只有具備了這個條件才能簽訂競業協議;其次,勞動者和企業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的時間可以超過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也可以和競業限制的時間同等,具體要看企業的要求。然后就是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必須由企業方支付給勞動者競業限制費或者叫保密費。具體金額由企業方和勞動者協商處理。
如果勞動關系解除之后,競業限制期間,因為保密協議沒有約定保密費的,可以要求企業方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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