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必須給嗎_辭退員工必須支付賠償金嗎?
特邀律師
感謝邀請,更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你好,辭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呢?如果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是企業單位單方面辭退的,這種情況下不存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那么這個勞動合同關系是自動解除的一個狀態,也就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那么勞動合同關系既然屬于自動解除,所以作為一個單位來講,很明顯是不需要承擔任何的經濟補償待遇。
當然作為工作單位,那么需要做的事情,就是正常的給自己的員工來辦理退休待遇,因為畢竟這名員工的社保手續包括檔案都會保留在工作單位,所以通過工作單位去正常的辦理退休是企業單位的責任和義務,那么在辦理完成退休之后,基本上就沒有和工作單位之間有任何的聯系,所以說也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的經濟賠償的。
那么作為員工來講,這個時候你就不再具備享受這個在職期間的工資收入了,相反你享受到的就是社保基金來給你發放的退休金的待遇,這個退休金的多少是取決于你累積養老保險的參保年限來決定的,參保年限越長的人那么享受到的退休金待遇就會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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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關系是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建立,而非簽訂勞動合同之日,如果用工滿一個月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從第二個月開始至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之日為止(最長11個月)需要支付雙倍工資。所以現在不簽合同對用人單位來說完全是弊大于利的,遇到懂行一點的員工,保留一下實際用工的證據,這個雙倍工資就白給了。而且,自用工之日起一年還未簽訂的話,就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時候就不存在用人單位是否拒簽的問題,因為已經沒有選擇余地了,除非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法定解除事由,才可以終止。
其次,如果是用人單位在員工上一次的勞動合同到期后拒簽合同,除非拒簽的理由是員工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否則用人單位還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關于這一點,勞動合同法第47條也規定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辭退員工是否需要支付賠償金,是要分情況的,不能一概而論。
一般情況下,如果員工存在以下情形的,那么辭退員工是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員工出現了上述情形,用人單位將員工辭退,是可以不像員工支付賠償金的,除此之外,基本都是要支付一定金額的補償的。一旦出現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則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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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是這樣的:
1.用人單位經過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2.法律同時規定了勞動者因自身原因辭職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比較:因為上述第二種情形,勞動者辭職也會出現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辭職離開的情形,所以造成很多人分不清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總結:楠楠律師教你來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