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沒有贓物怎么量刑_盜竊臟物找不到怎么量刑?
特邀律師
《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沒有賬物的盜竊按照盜竊未遂或盜竊罪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解釋》規定:“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如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對非法竊取并占為己有的財物,隨后又將其毀棄、贈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對財物的處理問題,改變不了其非法侵犯財產所有權的性質,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如果對某種財物未經物主同意,暫時挪用或借用,無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準備歸還的,不能構成盜竊罪。構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將這一情況作為情節考慮。有一些偷汽車的案件即屬此種情況。擴展資料盜竊既遂與未遂關于盜竊罪的既遂標準,理論上有接觸說、轉移說、隱匿說、失控說、控制說、失控加控制說。我們主張失控加控制說,即盜竊行為已經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時,或者行為人已經控制了所盜財物時,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與行為人的控制通常是統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著行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統一的情況,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為人并沒有控制財物,對此也應認定為盜竊既遂,因為本法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到底是社會危害性的區別。就盜竊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為人沒有控制財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盜竊既遂,沒有理由以未遂論處。
盜竊沒有贓物,只有一個人的口供,不能給他人定罪。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指認的東西沒有了是嗎?如果是的話:1 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盜竊的,比如監控、作案工具等。按照盜竊的價值判刑。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只有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