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有無時間限制_強制執行要多長時間才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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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訴訟的規定,執行時限是6個月內,如果受理法院在6個月還沒有執行到位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請,上級法院會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實際操作中,只要對方具有履行能力和可執行財產,會在十幾天或幾十日內執行完畢,因為執行庭也不愿意久拖不決,也會盡力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與當事人的訴累。
與強制執行有關的法定期間包括如下幾種:
1、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在判決生效后兩年內。法院的判決文書最后一段都有說明。
2、執行受理時間,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執行申請,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立案。但是目前執行案件太多,執行法官不夠,因此全國大部分法院在立執行案件時基本都要排隊,特別是在下半年10月之后,法院先收你的材料并不會在一個星期內給你案件受理通知,而是等排到你了才會給,或者先給一個沒有案號的受理通知,這不算正式立案。
3、通知被執行人的時間,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后,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4、執行期限,法院受理后應當在六個月內執結,但是由于出現一些特殊情況會出現執行中止的情形。
以上只是法律規定的與執行有關的期間,但是由于人少案多等原因,實踐當中幾乎沒有任何一個法院能夠嚴格按照上述期間完成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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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限,一般是六個月。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話,可以申請執行終結,發現有財產可以立即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一十九條 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強制執行沒有時間限制,被執行人的對象名下有大量的資產,法院應該及時進行處理,如果故意拖延的話,法院有不作為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