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房子是否可以共同擁有_離婚后如何出售夫妻共有房產?
特邀律師
謝謝邀請;這是個罕見的問題,在一般的情況下,只要離了婚,就屬于恩斷義絕。離婚雙方的經濟共同體不存在了,我敢說有99%的離異者都會與對方在各個方面的關系上都撇得一清二楚,收拾得干干凈凈。像這種離了婚還留著個大尾巴,牽扯不清的事實屬少見。
就如樓主問的是,離婚后房產是否還能登記在雙方的名下,只要房產是雙方共同擁有的,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經法院判決解除婚姻的,在房產的確權上都是可以落下雙方的名字的。
這肯定是雙方都不愿意放棄房產的擁有權,也不愿意拿對方的經濟補償,認為吃了虧,僵持不下,與對方死抗到底。或者是都抱著和好復婚的愿望,才會在共同擁有的房產上各不讓步造成這種局面,我倒是真心希望雙方是抱著要復婚的愿望,才把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的。
如果是抱著跟對方死磕到底的目的,它的不利之處在于一方想把房產賣掉,而另一方不同意,該房產就不能掛牌上市交易,只有經得雙方一致同意,該房產才能進行順利交易。
無論是抱著什么樣的目的,最好雙方訂立好協議,按照各占房屋的比例多少寫清楚。也可以直接公證,或者是到房地產管理部門按比例登記共同擁有各占多少,就不會留下后患無窮,拉扯不清了。
離婚后房產可以是兩人共同財產,而且房子能夠共有的前提就是夫妻雙方自身達成的協議狀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如果兩人都愿意不分割房子,那么就只需要寫一份協議書,不動產登記上面變更一下共有狀態。
1、男方的名字去不掉;
房屋原登記在男女雙方名下,且房屋抵押給銀行,若去掉男方的名字單在女方名下的,則為房產變更登記,變更登記得以實現,須取決于房屋產權變更的理由(離婚協議之安排、買賣、贈與等)是否合法,房屋上無權利限制(抵押登記、司法查封等)可自由轉讓。
因該房屋已抵押給銀行,除非銀行同意,否則不可能自由轉讓,即使有離婚協議之房屋產權之安排,也不可能變更登記至女方單獨個人名下,男方的名字去不了。
2、男方不能再抵押;
該房屋登記在男女雙方名下,即使再將其抵押,也須男女一致同意,共同簽署抵押合同才行。房屋產權登記管理部門不可能在僅有一方簽名抵押的情況下,將夫妻共有的房產進行抵押登記。
3、男方再借高利貸與女方無關。
如前所述,沒有女方的同意,男方是不可能將房屋抵押的,男方再借高利貸的,在目前共債共簽的法律規定下,與女方沒有任何關關系,高利放貨者上門討債的,置之不理并報警是唯一正確的應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