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不逃避偵查的追訴期_立案后不處理有期限嗎?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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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制。
我國《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適用本條規定,需要符合兩個條件:
即:1、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2、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
兩者不是選擇性的。
如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案件進行了立案,或者人民法院對案件予以受理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沒有逃避偵查和審判的行為,而是有的司法機關立案或受理后,因某些原因未繼續偵查或采取追究措施,以至超過追訴期限的,不應適用《刑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
當然,適用這一條款也有限制: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后,仍然可以追訴。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刑事案件立案后,就是刑事偵查期間,沒有破案或者沒有抓獲犯罪嫌疑人,不存在過了追訴期問題,公安機關還要繼續負責偵破直至抓獲犯罪嫌疑人。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你所說的具體情況不明不好講,關鍵要看屬于什么類型的案件性質及最高法定刑如何了,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才行。下面講講刑事案件追訴時效方面的常識。
關于刑事追訴期限的計算實際上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刑法對各種犯罪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是多長;二是追訴時效的期限從何時起算。刑法對各種犯罪追訴時效的具體期限和時間計算方法均作了明確規定。根據法律規定,犯罪時間經過下列期限時,就不再進行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根據刑法第89條的規定,追訴期限的起算方法有以下幾種:
1、一般情況追訴期限的起算時間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即從犯罪行為完成或停止之日計算。
2、犯罪行為處于連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時計算。
3、犯罪行為處于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4、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一犯罪的追訴期限從后罪的犯罪行為完成或停止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以上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立案偵查開始后,沒有追溯期限的限制。
刑法:
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
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
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
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
制。
問題意見
刑事立案以后,如何界定當事人的沒有逃避偵查或者審判?其實并不難,關鍵就在于當事人是否去司法機關投案。
為了便于理解,我們有必要查看刑法第88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上述規定,分了兩種情況,(1)一種是公訴案件,偵查機關已經立案受理,說明已經有人報案,偵查機關也掌握了一些犯罪事實或線索,“當事人”被通知到偵查機關配合調查而拒絕前來或者直接躲避、逃跑,就是逃避偵查,“當事人”難道不知道自己干了什么事情嗎!(2)另一種是自訴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階段,也就掌握了一些必要的犯罪事實或證據,基于同樣的理由,“當事人”被人民法院通知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或者到人民法院拿刑事自訴相關案件材料,但其拒絕配合或者直接選擇藏匿、逃跑,也就屬于逃避審判,“當事人”當然不會對自己身犯“何事”不知情。
鑒于此,當事人逃避偵查或審判,簡單說,只要其不到案,就屬于上述情形。
當然有些另外情況,(1)比如說當事人突發嚴重疾病,來不及關注到案件情況,客觀上沒有到案的,這個過渡階段并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逃避偵查或審判”,但待特殊情況消失以后應當及時投案。(2)當事人在期間死亡的,案件就會撤銷或終止審理、如果無罪宣告無罪。這已經屬于程序法規定的內容了。
法律條文
1.刑法第88條;
2.刑事訴訟法第16條。
立案偵查開始后,沒有追溯期限的限制。刑法: 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 制。如果屬于刑事當即立案,并且展開追蹤調查,如果屬于民事糾紛,則,不會立案。
法律是這樣規定的,最高追訴時效為20年。但是有例外,超過20年如果認為有必要追訴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追訴,就不受時效限制。
同時,在司法機關立案后逃避偵查、追訴,不受時效限制。
被害人控告,而司法部門該立案不予立案也不受時效限制。
在追訴時效內又犯罪的,從犯新罪終了起重新計算時效。
憑記憶回答你這么多,可能還有遺漏,再看其他律師的專業回答。希望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