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券用途限制_公司債券的用途?
特邀律師
發行公司債券的目的是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同時要維護投資者的利益,使發行債券的公司能夠有到期償還本息的能力,因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
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 ?/p>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p>
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τ诎l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批準發行時所確定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這是發行公司債券的一項重要條件,目的在于正確、有效地使用籌集到的資金,保持和增強公司的償債能力,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發行公司債券后,能保持發債條件并獲得投資者信任的,可以再次發行公司債券,這對公司的籌集資金是有益的。如果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未能取得投資者的信任,并有不利于債權人行為的,則其再次發行公司債券要受到限制。因此,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的?! ?.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且仍處于繼續狀態的。
一是應當指定專項賬戶,用于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劃轉與本息償付。
二是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三是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于核準的用途;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于約定的用途。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轉借他人(不包括募集資金用于并表子公司的情形)。
四是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披露事宜。
首先要區分是公開發行還是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于核準的用途;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于約定的用途。除金融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轉借他人。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其募集資金可以用于償還銀行貸款、補充流動資金、募投項目、并購等;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我理解,你提到約定用途,那么屬于非公開發行,如果10億元用來償還流動貸款和約定用途有出入就不行。
你好,發債籌資首先企業要有足夠的信用,要保證企業的債務風險相對不高,而且債券到期必須償還,所以你必須保證企業有足夠的資金償還,所以資金使用受限制
公司債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它反映發行債券的公司和債券投資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
企業債券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區別在于:
1、發行主體不同。公司債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發行的債券。企業債是由中央政府部門所屬機構、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發行的債券。
2、發債資金用途不同。公司債是公司根據經營運作具體需要所發行的債券,發債資金如何使用是發債公司自己的事務,無需政府部門審批。但企業債發債資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資產投資和技術革新改造方面,并與政府部門審批的項目直接相關聯。
3、信用基礎不同。公司債券的信用級別根據公司的資產質量、經營狀況、盈利水平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等的不同而定,但都相差不遠。而企業債不僅通過國有機制貫徹了政府信用,而且通過行政強制落實擔保機制,以至于企業債券的信用級別與其他政府債券差別不大。
4、管制程序不同。公司債券發行通常實行登記注冊制。企業債券發行中,發債需要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國務院審批。
5、市場功能不同。債市各類公司獲得中長期債務性資金的一個主要方式;企業債市受行政機制的嚴格控制,每年發行額遠低于國債、央行票據和金融債券,也明顯低于股票的融資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