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借款沒有借條_情侶之間借錢又沒有借條該怎么辦?
特邀律師
錢數目不超過萬元以上的話,我認為你沒必要向她要回來,畢竟你們談過戀愛,一個女孩子跟你在一起,你總得請她出去玩吃飯吧,還有平常一些節日或她生日你也會買些禮物送給她,這些錢你就當作兩個人一起吃喝玩樂罷了。如果你太糾結這些小錢,會被人認為你氣量小狹隘,以前是否真心實意對待自己的感情,自己選擇離開是正確的。
如果錢數目比較大,為什么你卻沒有寫借條。從這點看來,你當時應做了她不還錢的思想準備,只是現在你們兩個人鬧掰了,才想到要還自己的錢。現在你想要回自己的錢,雖然沒有借條,但你應該有銀行轉賬憑證,或者是微信支付寶啥轉賬記錄,有了這些證據,一樣可以去法院起訴她。
我覺得兩個人在感情里,作為男方,給女朋友適當花點錢是應該的,但最好不要數目太大。一方若真要有難,現在借錢的正規渠道也不是沒有,沒必要弄得兩人都尷尬,最后不好收場。
如果是沒有分手的話
你可以要求對分補一張借條
或者慢慢的讓對方還
就算一點一點的還
也要還
戀愛期間,女方借錢給男方,沒有借條,分手后,該如何要回?
我一個朋友,比前任早出來工作,前任出來找工作,找了一個月多還沒找到,身上的錢也花光了,兩個人戀愛期間也是女方花得多。
前任錢花光以后,就天天呆在租房處,也不出去找工作,說找工作要錢,他沒錢了,朋友每次給三五百,前任拿著出去網吧騙朋友是去找工作,錢花光后又回來。就這樣又過了半個多月,朋友工作調動,去了另一個市,去之前給前任留了5000塊,讓前任好好找一份事情做。
朋友去了新的地方工作了一個月后,前任又來找朋友,說找到工作了,但是要押一個月工資,他身上沒錢了,朋友無奈,又拿了2000塊給前任,前任拿著錢走了。
前任總算安頓了下來,后來又過了幾個月,朋友休假去看前任,卻因小事和前任吵了起來,前任對朋友動了手,朋友一怒之下分手了,那借出去的7000塊也沒要回來。朋友說,那個渣男就是個無賴,去找他要說不定又要挨一頓打,當時借錢又打沒借條,借出去的錢就當給他全家買藥吃了吧!
我們都替朋友感到慶幸,沒有被渣男的花言巧語哄騙,走進婚姻,不然后悔莫及!
所以這個問題,我覺得主要看你前任的人品,如果人品好的,你不用問或者稍稍提一嘴,他都會主動的還給你吧,不然遇到的是斤斤計較的渣男,即使你問了,也是要不回的,沒準還會惹得自己不痛快。
情人之間寫借條,但并沒有證據能證明有借款行為的,該借條無效。借款人在主張還款時需要沒有證據能證明實際借款的,是無效的借貸行為。根據《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擴展資料:《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