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借款和借條不同法院會受理嗎_有借條,但與實際出借人不符怎么辦?
特邀律師
民間借貸糾紛,僅有借條起訴,法院立案受理不成問題。
法院立案受理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所以,對于民事糾紛,只要符合以上條件,法院原則上就應當予以受理。
但是,立案受理跟案件勝訴是兩回事,并非法院給立案,就意味著你的案件勝訴。能否獲得法院支持,則要根據你的舉證,以及被告舉證,最后能否認定案件事實。
對于僅憑借條起訴,要根據借款金額的大小、當事人的經濟能力、交易習慣、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等等綜合認定。
如果借條金額較小,當借款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借條不真實的情況之下,認定借貸關系成立,一般問題不大。
如果借款金額較大,基于交易習慣及交易安全等因素考慮,通過現金付款方式發生的可能性相當小,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單憑借條認定大額借貸關系成立并不科學。所以原告必須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質詢和法庭的詢問,若原告沒有辦法對整個過程作出合理的說明,則承擔不利后果的可能性較大。
如果是對方以此拒絕還款的話,建議起訴。
根據以往的案例來看,借條與實際出借人不符的情況下,只要能夠證明當時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借貸關系合法且真實存在,法庭是支持還款要求的。
但當事人承擔相應舉證責任,比如擔保人或其他第三方當事人證明、轉賬票據等等。
依我之見:本案例的關健是提問者所敘‘’雙方究竟有沒有借過錢的事實‘’一一如果雙方的確借過錢,‘’轉帳記錄‘’就是真實有效的關健證據之一,那么,偽造借條的行為無罪;一一如果雙方根本就沒有發生過借款的事實,那么偽造借條并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就構成了‘’虛假訴訟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
為什么實際是否借過錢,是本案罪與非罪的關健呢?
一,因為如果雙方的確發生過‘’偽造借條一方‘’將錢借給過對方的事實,之所以借錢當時沒有借款合同和收到錢款的借條,可能是基于雙方多年的交往和信任而沒有讓對方當時打借條,而借款的數額丶時間恰恰就是本案例所述是通過銀行的‘’實際轉帳‘’,也就是說實際轉帳證明了雙方借貸關系的成立,以及借貸雙方交付完成。根據我國民事活動主體平等丶交易雙方互利誠信的原則,既然貸出方將錢依約借給并實際交付給了對方,借款方就理應信守口頭約定按約還款。
為什么貸出方要去'’偽造對方的借條‘’呢?極大可能是借款人自認為當初收到錢款后沒有給對方打借條,于是就可以耍流氓無賴,不承認借過錢丶不打算還這筆錢。
為什么貸出方在對方耍流氓無賴被逼無奈的情況下偽造借條提起民事訴訟無罪呢?根據二O一五年全國人大修訂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虛假訴訟罪‘’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假事實提起民商事訴訟的構成虛假訴訟罪。結合本案例‘’偽造借條‘’而實際借出了錢款并提起民事訴訟的貸出方,以自己的偽造借條提起虛假訴訟去要回本該收回的借款,根本就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之目的‘’,請問:何罪之有呢?
二,如果本案例‘’偽造借條‘’的一方與另一方自始至終從沒有發生過借貸錢款的事實,而本案例中雙方曾經的‘’實際轉帳‘’行為是雙方過去的貨物交易的收到貨物后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的貨款,且有證據證實雙方貨物交易的其他證據佐證。那么,一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偽造對方借條‘’的方法虛構對方借款不還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還款訴訟的行為就完全符合《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此種偽造借條提起虛假訴訟的行為就構成了‘’虛假訴訟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怎么個不一樣,沒有表述清楚。
一、可以起訴,如果被告應訴并認可的,法院在排除虛假訴訟的情況下會支持你的訴訟請求的;
二、如果對方不認可,又分以下三種情況;
- 1、借條上的名字為借款人的曾用名或者小名,如果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的話,法院也是會支持你的訴訟請求的;
- 2、借條上的名字跟借款人沒有任何關系,但有證據能證明當時的實際借款人為被告的,法院會下查清事事實的基礎上支持你的訴訟請求;
- 3、借條上的名字跟借款人沒有任何關系,你也沒有相關證據證明的,法院會駁回你的訴訟請求。
??注意:1、保留證據,打官司就是看證據,證據非常重要,包括借款時在場人的證人證言以及借款交付給對方的證據;
2、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起訴,一般為借款到期后的三年之內,如果借條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可以隨時起訴;
3、被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在答辯期內提出,原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在提交證據時一并提出;
4、民間借貸的利息不能超過24%。超出部分法院是不支持的。
如果只有借條但被告并沒有與原告有過實際借款,法院該怎么判?
法院怎么判,關鍵是雙方當事人是怎么舉證質證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一種情況:原告有借條,有證據證明這筆款打給被告了,被告沒有足夠的證據反駁
根據這個規定,案子開庭后,首先由原告舉證。這個借條是一方面證據,法官會要求原告出示款項支付到位的證據(例如銀行打款憑條等),以證明這筆款實際支付到位了。
一般來說,三千五千塊錢,有可能支付現金,但是如果幾萬或更多的款項,支付現金的可能性較小。原告有義務提出證據證明,這筆錢支付了沒有,是通過什么方式支付的。
因此說,原告有借條,有證據證明這筆款打給被告了,被告沒有足夠的證據反駁,法庭一般會判原告勝訴,被告還錢。
第二種情況:原告有借條,被告辯稱沒有收到錢,原告無法證明這筆錢實際支付了
如果原告方除了這張借條,再也沒有別的證據,這個案子要勝訴比較困難。一般情況法庭會判決原告敗訴。
第三種情況:原告有借條,被告承認借款,但是雙方都沒有其他證據
這種情況下,法官仍應當查明事實,防止虛假訴訟的產生。
為什么這樣做呢?其實主要原因是,現在有不少別有用心的人,意圖借法院之手制造一個有效力的判決,來達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
如果無法查明事實,應當駁回原告起訴,如果經查屬于虛假訴訟,應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罰款,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可見,即使雙方都承認的借款,法院也不會輕易確認,目的是防止一些人利用法院的判決達到其非法目的。
我是法律解憂君,我來回答您的問題。
解憂君在法院工作,也在辦理案件。你這個問題需要分兩種情況來看:民間借貸,如果借條數額小,沒有轉賬憑證,經審查沒有問題的,勝訴很正常。但是反過來,如果數額大,還沒有轉賬憑證,勝訴就很有風險。結合辦案經驗,我一一跟你講解。
一,數額大沒憑證的情況。
之所以會出現數額大沒轉賬憑證會有敗訴風險的情況,就是因為近年來我國司法領域虛假訴訟的情況越來越多。以致于最高院專門下發文件和相應的司法解釋來控制這一情況,要求各級法院審理大額民間借貸案件時,需要審查借款的來源,用途,及借款發生的真實時間等。根據此精神,各級法院會對數額較大的借條加大審理力度,首先就是對這筆錢的來源進行審查,你得說明你是怎么將這么多錢給的被告,現在社會大部分人是不會將這么多現金放在家里的吧,即便有,那也是少數,多數人都是會存到銀行或者什么理財機構,安全起見嘛。所以你說你給的是現金,法院一般是不會信的,你需要舉證你為什么會有那么多現金,你為什么將那么多現金放在家里,你有什么經濟來源有那么多現金等等,很麻煩,沒辦法,現在審這類案件都是這么審的。如果你是轉賬的,你需要提交轉賬憑證,如果說你暫時沒有或者丟失了該憑證,沒關系,你去銀行就能查到流水,前提是你真的是轉賬了,如果沒有轉賬,你是查不到的。所以說大額借款轉賬給付的,但是你拿不出轉賬憑證,你就需要舉出其他證據來證明,你真的給了他這些錢什么的,很麻煩,如果舉證不能,你就有敗訴風險。
那么什么是大額呢,怎么認定這個大額呢,這是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情況來看的,并沒有固定的數額,只是每個地方法院在本轄區都會有一個點,這個點以下的就是小額,這個點以上的就是較大數額了。
還有就是這種審查一般都是發生在被告找不到人或者被告不應訴的情況才這么審查嚴格的,如果被告到庭應訴,承認該比錢,審查就沒太大必要。
二,數額小沒轉賬憑證的情況
這用情況在司法實踐太常見了,民間借貸就是鼓勵資本流通,帶動消費,促進經濟增長。大部分的借貸數額其實都不大,都是老百姓之間的資金流轉。因此在數額不大的情況下,拿出少量現金不足為奇,不能要求說必須是轉賬形式,也不具有期待性,因此,國家不會強人所難,要求少額借款必須提交憑證,這有違立法精神。
法院在審理小額借款時主要走程序性審理,也就是主要問你一些簡單問題,比如說借條上的字都是誰寫的,曾經償還過你借款本息沒有等等。一般很少實質性審查,但是假如虛假訴訟依然會被處罰的。
三,總結
近年來的多起虛假訴訟案引起了法院對于借條等審查力度的增大。在此提醒廣大朋友,大額數額的借款除了必須出借條外,還有保存好你給付金錢的證據,如憑證,錄像等等。不要因為礙于面子或者疏忽大意導致自己的維權有風險,后悔莫及。
我是解憂君,一個堅持原創的人,歡迎大家評論留言互動。點點關注點點贊,大家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