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對方不出院怎么辦_撞人后對方不出院如何處理?
特邀律師
在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受傷一方經過治療后拒絕出院的情況很多,目前沒有好的辦法來制止該行為。最好的辦法是在交警處理環節上,由交警通知其出院,在事故責任認定之后,其還不能出院,就要依據其住院病歷來確定其實際住院時間,并確定其賠償數額。
請問你方所講的交通事故報警了沒有,如果已經報了警。
應該要等交警隊將此事故的責任認定劃分出來,并且認定下來后你方與對方可以申請交警調解。對方不愿意出院是出于何種原因,如康復后故意不出院的,應要求院方出具相關證明,并要向對方講清楚,如對方故意賴著的,由醫院通知出院而不出院的那天起算,傷者在院期間的費用你方概不負責,由傷者方自付。你方可由交警按責任劃分跟你們雙方計算雙方應該承擔的經濟賠償費用情況。如雙方達成協議就最好,可了結此事。如不成的,就走司法程序,由對方起訴你男朋友及保險公司,由法院判決。(另外,你車方應有交強險一萬元及傷殘補償金(對方如評上傷殘才有)十一萬元可補償給對方,所計算的費用是先減去保險公司的上述十二萬元之后再按責任劃分)。1、告訴對方,交通事故屬于意外事故,該承擔的責任承擔;
2、醫藥費可以付,如果賴著不出院就一毛不拔,其他費用也暫時不要給,就說沒錢了讓其墊付,再找保險公司賠;
3、對方家屬鬧事,直接報警;
4、對方醫藥費、住院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等會由保險公司理賠,不必支付額外費用;
5、找交警出面調解處理,不講理就讓其起訴。
交通事故受傷人一直住院不出院的應對措施: 一是,對于在交通事故中遇到了因車方致使人員受到了輕微的傷害后,在保證受害者及時就醫后,千萬不要操之過急,三番五次去催促對方,也更不要去為其墊付任何費用,一直等待對方自己認為傷情全愈后,提出解決時再與之理論為好。急于求成是處理交通事故傷人賠償之大忌。 二是,對方在醫院只是接受一般的醫療,而實際沒有住院的行為,平常人們稱為叫做“掛床”,這肯定不是屬于正常的行為,如果是向有神侃的人們治療疾病時,掛床的行為社保局也是不可能允許的,甚至還會對就診的醫院進行處罰的。但是對于交通事故中患者的這種情況就不在此例了。因此,醫院也不可能承擔什么責任的。不過此醫院通常可能不屬于那種正確的市級醫院。當事人可以去給對方講,對方的就診醫院一定要是縣市級醫院的醫療發票才能報銷,如果是這種只知掙錢,不講醫德的醫院所開具的單據,保險公司是不可能為之報銷的。并告訴對方讓他直接去法院起訴解決賠償事宜。 三是,與此同時你要交警的主辦警官和保險公司保持溝通,并向他們通報對方的就醫實情,為日后的調解和訴訟作準備。
本人身邊親人,親身經歷,老人歲數大,給墊付了一萬五千塊,當天要求保險公司出強險保障金一萬塊到醫院賬戶,第二天保險公司錢到賬,在以后的治療和花銷均為傷者家里掏的錢,在沒有給墊付其他費用,住院和康復治療一年多的時間,在后期理賠都是本人親自拉著傷著家去保險公司,我的意思就是你想要多少都行,請和保險公司談,或者法院起訴都行,我按判決賠償,一直都談不好,拖了三年多的時間,后來保險公司給傷者賠付了12萬多,我方也為了解次事,同意承擔百分之五十的不報銷費用,從我墊付款出,后期收回墊付款,由保險公司直接打到我方提供的賬號里,簽字解決!
謝邀。知乎上,交通事故處理定責我說第二估計沒人說第一了。首先,傷殘鑒定是根據傷勢來的,如果夠不成傷殘可以做三期鑒定,即休息期,營養期,護理期。鑒定結果根據雙方約定來出,最長時間不超過二十個工作日。對你來說無所謂對方拿不拿,因為這個休息期并不是對方不拿就延長的,到時候不管和保險公司商談還是上法院,都是根據實際的一個傷勢來判決的。對你來說,對方做不做對你沒有太大影響,所以不用擔心太多。接下來不墊付各種費用。該做什么就去做什么。
首先,醫院的醫療資源有限,也不會長期容忍傷治全愈的病人滯留在醫院,占用有限的病床。賴久了,醫院也會收回床位并停止用藥的。
其次,事故受害人在醫院的醫療費用,除了搶救費用可能由保險公司或肇事司機墊付外,其他醫療費用均是從醫保卡中扣除的也就意味著受害人是自己先行墊付的,后期一般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中予以理賠,其實也就是將其墊付的錢要回而已,其并未因此而多獲得利益。
再者,受害人若賴在醫院治療與交通事故無關的病患,即使他自己先行墊付,保險公司也不會同意理賠,就是起訴至法院,法院也不會判決保險公司和肇事司機賠償。
目前疫情還未最終完全結束,在醫院多呆一天,接觸病毒或其他病菌的風險就會多存在一天,所以從自身和家人健康考慮,建議受害人在病愈后,應盡早出院,而不應在醫院無故滯留。
交通事故中傷者康復不出院,可以向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或要求對方提起訴訟。賠償可以按照調解后或判決后的金額來進行賠償。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一)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二)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應當公開進行,但當事人申請不予公開的除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三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調解依據;(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情況;(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四)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比例;(五)賠償履行方式和期限;(六)調解日期。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