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什么_如何做到和保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特邀律師
如純按條例行事,把所有的法律及有效的司法解釋寫入程序,讓機器人下判可能會絕對公平。只要是人來衡量,就一定有水份。
資本社會、法律規范、人人平等這是三個概念。三者之間既有關聯,也沒有特殊的關聯性。
資本社會是一種社會形態。
法律規范是人們制定的行為模式。
人人平等則是一種理想的社會秩序。
本人以為,任何一種形態的社會在發展到一定程度時,都會有相應的法律規范被制定出來以規范社會行為,使得已有的社會秩序趨于穩定,并以此為基礎去推動社會進步發展。這就是社會、法治、平等這三者之間的關聯所在。
之所以說社會、法制、平等這三者之間沒有特殊的關聯性,是因為社會是人類聚集生活的產物,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事。從社會發展歷史看,是先有社會形態后有法律規范,所以說社會形態的形成與法治不是直接的因果關系。
法律規范是為了維護已有的社會秩序而制定出來的行為規范,法律規范的社會作用還得依靠社會成員的遵守執行,也就是說,法律規范只是提供了一個人人平等的模式,是否能夠人人平等,還得依靠社會成員的執著追求才能得以實現。
綜上所述,在任何一種形態的社會中,法律只是提供了一種社會成員平等的模式,而真正實現人人平等還需社會成員的不懈努力。據此也可以說,法律面前還需社會成員的不懈努力才可實現人人平等。或者說,法律可以讓社會成員去追求人人平等,卻不能直接讓社會成員人人平等。
這種法律上的平等具體表現為:
1、全體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經由其代表去參預法律的制定”;
2、“法律對于所有的人,無論是施行保護或處罰都是一樣的”;
3、他們可以按其能力擔任一切官職、公共職位和職務,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別外不得有其他差別。
昆山龍哥事件,在全國范圍內掀起了重新審視我們法律的熱潮。在這期間我也學到了不少新東西。有一個作者的話我特別佩服,說這次電動車白衣哥被無罪釋放是:我們群眾的輿論從專家的手里奪回了常識。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絕對不等于“法律之內”人人平等
確實,我堅持認為我們很多時候,是在法律的常識,1+1的地方出現了問題,才導致了混亂。以前大家會有這樣的疑問:如果有人進我家搶劫,我跟他搏斗,失手把他打死了,我有沒有罪。但是,現在,這類的問題已經沒人問了,答案很明顯:有罪。
現在問題已經發展到這樣:我家里有一瓶毒藥,瓶子上寫著毒藥兩字,然后有壞人闖進我家,把這毒藥喝了,我需不需要負責。
看著無厘頭,但透漏的確實老實人、守法者、老百姓的無奈與迷茫。按照以前的案例,你進我家搶劫,我把你的兇器奪下來,把你打死打傷,我是絕對要負刑責的。
而產生這樣的現象,其實就是我們的法律工作者在常識上走進了誤區,犯了1+1不知道得幾的錯誤。
這里面最大的常識性錯誤,是有些人壓根就沒搞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絕對不等于法律之內人人平等。
什么叫法律之內?
法律的作用第一就是:威懾罪犯,盡量減少犯罪的發生。第二是:懲罰罪犯。站在另一個角度來講,法律是保護守法者的,是維護守法者權益的。
這就叫常識。
在法律之內,有:實施暴力犯罪的歹徒和被侵害的守法者。
在法律之內,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這兩個人怎么能平等呢?我是一個守法的老百姓,一個歹徒正在拿刀砍我,這時候他還完全享受著和我平等的合法權益,他的權益和人身安全還要受到法律的保護,這是不是很荒唐?
罪犯,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還能享受人人平等,他的權益還有保障,這就失去了法律存在的第一個意義,就是上面說的威懾罪犯。他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還要受到法律的保護,這就是犯了常識性錯誤。
而在法律之內人人平等,就是在保護罪犯。犯罪分子正在拿刀砍我,表面上人人平等,實際上這就是在袒護犯罪的一方。這不用論證吧?比1+1難嗎?
在法律之內,人人平等,歹徒在作案的時候,他的人身安全和其他權益就有了保障,這是在鼓勵作惡。這樣的法是惡法!是在懲罰守法者,是在助紂為虐。
法律之內應該是犯罪分子與守法者不平等的。因為我法律存在的意義就是要震懾和懲罰犯罪分子。就是為了收拾你準備的。法律,必須偏向守法者,因為法律就是為了保護這些人的。這叫常識!
法律之內,必須對犯罪分子不公平,不平等,這樣才能起到制裁他們的作用。
法律必須偏向于守法者!
事實很明確的時候,比如說歹徒持刀傷人了,這個容易判決。但當出現爭議的時候、法律模糊的時候,比如說這次昆山白衣哥把刀撿起來砍了龍哥,這是可能會有爭議,該不該繼續砍。
但是,這時候,法律必須偏向白衣哥,偏向守法者。懂嗎。
因為這件事是由龍哥引起的,是龍哥拿著大砍刀先去威脅了別人的生命安全。是龍哥在犯罪的過程中。當這件事發展到說不清的時候,法律,絕對不能繼續人人平等,而是:偏向好人。白衣哥可能是正當防衛也可能是防衛過當,但是,咱們必須本著法律偏向好人的原則,判白衣哥正當防衛。如果這時候,還在保護龍哥的權益,那么就會損害白衣哥的權益。我們只能選擇保護白衣哥的權益,而要放棄龍哥的權益。因為,龍哥必須為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全部后果。
這樣偏向好人、不保護壞人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它才能起到保護好人懲罰壞人的作用。它才能震懾犯罪行為。就像龍哥,這么作死,其實這些流氓、無賴平時也有這樣的心理:你不敢還手,你把我打壞了,我就訛你。潛意識里他們也知道法律會保護自己。如果我們樹立這樣的理念: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犯罪分子的權益沒有保障。這些人也會收斂很多。這才是真正的保護他們。
而法律之內的人人平等,違規、違法、犯罪人員的權益跟守法者,受害者的權益受到同樣的保護,就是在懲罰好人!
就像占座的孫赫,你保護了他的權益,實際上就是損害座位真正主人的權益。闖紅燈的人跟不闖紅燈人平等,就是在嘲諷我們這些守規矩的人。現在民怨比較大的是未成年犯罪,這些專家大人們就不明白這個道理,你保護了未成年犯罪分子,就是在懲罰受害者。未成年犯罪分子的權益得到了保護,受害人的公道誰來給?這都是在鼓勵作惡!
一個犯罪的未成年人和一個受害人,這是單選題,你保護誰?其實懲罰未成年犯罪分子確實有爭議,但是,這時候我們一定要記住這個原則,當出現爭議的時候,我們只能選擇損害犯罪分子的權益,怎么你都不該選損害受害人的權益!不懲罰壞人就是在懲罰好人。
這就叫法律之內的不平等。
我們必須設立這種不公平、不平等的法律:懲惡揚善。對犯罪分子不平等、不公平,這樣的法律才有存在的意義。
然后在這個懲惡揚善的法律面前我們才能再談:人人平等。你犯罪了按照保護好人懲罰壞人的原則判、他犯罪了也咬按照保護好人懲罰壞人的原則判,這才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把人人平等理解為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權益要受到保護,和守法公民享受平等待遇是滑稽的,本身也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