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殘疾人員工稅收優惠_殘疾人開公司稅務上有優惠嗎?
特邀律師
你好,朋友,其實作為股東,所持有的殘疾證享受到的優惠,是一般工作人員是一樣的,也只能享受這一層,而且可以扣除的工資有上限,至于作為股東享受的利潤分配部分,是不享受稅收優惠的。具體的政策如下: 為了進一步完善促進就業的稅收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鼓勵安置就業人員的優惠政策由直接減免方式,調整為按照企業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就業人員工資的一定比例加成計算扣除辦法。一是擴大了享受政策鼓勵的企業范圍,即安置符合條件人員就業的企業,均可以享受所得稅優惠,有利于鼓勵社會各類企業吸納殘疾等特殊人員就業。二是實行加計扣除班并取消了安置人員的比例限制。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就業的工資“加計扣除”的比例,實施條例中具體明確為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上述人員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例:某福利企業2008年利潤總額200萬元,發生工資支出50萬元,其中,殘疾職工工資40萬元,取得退回增值稅30萬元,計算該企業2008年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額=(200-40)×25%=40(萬元)會計處理為: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雖然不再以安置比例來規定稅收優惠,但進一步明確和強調了有關條件: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二)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三)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四)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財稅[2007]92號)第一條“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及第二條“對單位按照第一條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之規定,企業可以取得增值稅退稅,企業取得的該部分退稅,免征企業所得稅。但該政策2008年1月1日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后應不再執行。因為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并沒有列到此專項優惠。另根據《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二)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之規定,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這個問題想都不用想,肯定有優惠。 過去在國有企業或者是集體企業單位,你只要招有殘疾人,在稅費方面都有一定的減免。何況殘疾人不增加國家負擔,自己創業,還帶動一批人就業,國家一定表彰并大力支持。
1、殘疾人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殘疾人個體就業或創辦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2、殘疾人創辦的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并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有關規定,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
4、對殘疾人自主就業創業的,按照有關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具有強制壟斷性的經營性收費;征得行業協會商會同意,適當減免或降低會費及其它服務收費。
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依法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待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補繳。
5、殘疾人創辦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經營場所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照民用標準收取。
公司法人是殘疾人,稅收優惠政策:
1、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
2、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殘疾人可以享受創業扶持,最高2萬元;租賃場地方面可再享受場地租賃費扶持,最高2萬元;
3、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并取得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殘疾人,可享受1萬元扶持;場地租賃費用方面可享受1萬元的扶持;
4、進入市場從事個體經營或由街道(鄉鎮)、社區安排,在社區內從事個體經營或便民服務的殘疾人,按照最高不超過5千元的標準享受扶持。
另外,國家鼓勵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國家對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的殘疾人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
關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國際協調:
關稅是世界各國最早采用的涉及稅種,其通用性遠超過其它任何稅種,具有典型的世界性。關稅協調政策核心是優惠關稅協調,即各國之間經過稅收協調,根據不同的國際關系,制定出不同的關稅優惠待遇,以體現互惠互利原則,促進共同利益的發展。優惠關稅有三種形式:
第一,特定優惠關稅是一種指定享受國的關稅。最有影響的特定優惠關稅是洛美協定國家之間的特惠制,它是歐共體向參加協定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區的發展中國家單方面提供的特定優惠關稅。
第二,普遍優惠制是發達國家對從發展中國家或地區輸入的產品,特別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給予優惠關稅待遇的一種制度。
第三,最惠國待遇是締約國中的一方現在和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優惠待遇自動適用于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