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證的概念及其特點_物證的簡單定義?
特邀律師
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狀、質(zhì)量、規(guī)格、特征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jù)。物證是通過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體現(xiàn)的屬性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它不受人們主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因此,物證是民事訴訟中重要的證據(jù)之一。民事訴訟中常見的物證有:爭議的標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權所損害的物體(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遺留的痕跡(印記、指紋)等等。
物證和其他證據(jù)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物證具有較強的客觀性、真實性。
(2)物證具有獨立的證明性。
(3)物證具有不可代替的特定性。
證據(jù):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簡單來說你說的總要拿些東西證明吧。
1、 書證
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nèi)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
2、 物證
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zhì)實體的外形、性狀、質(zhì)地、規(guī)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jù)。如肇事交通工具、現(xiàn)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shù)據(jù)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jù)。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shù)據(jù)信息等。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了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jīng)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即具有專業(yè)技術特長的鑒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jù)鑒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yī)學鑒定、文書鑒定、技術鑒定、會計鑒定、化學鑒定、物理鑒定等。
7、勘驗筆錄、現(xiàn)場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xiàn)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
現(xiàn)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xiàn)場情況及其處理所做的書面記錄。
書證和物證在形式上都表現(xiàn)為物體,但在本質(zhì)上卻不相同:
1、書證是記載和反映具有某種思想或者行為內(nèi)容的物體,物證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狀、大小、規(guī)格、質(zhì)量等證明案件的物體,它并不具有思想內(nèi)容;
2、特定形式的書證,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和完成一定的法定手續(xù)才具有效力,否則不發(fā)生效力,而物證則沒有這樣的特殊要求;
3、書證一般都有制作主體,能反映制作人的思想或者主觀動因,而作為物證的物體,并不具有這種特征。 在特定情況下,同一物品既可以作書證,又可以作物證。以其書寫的內(nèi)容證明待證事實的情況下是書證,以其外部特征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情況下又是物證。
簡單來講:生物物證就是指在經(jīng)過一定的處理手段之后,能夠得到相應的生物個體或群體的特征的一類物證,而該類物證基本都出自生物體。(純屬個人總結,而非書本上的定義,如果你有能力,希望你能自己查找相關資料,以便校準。) 該類物證的一大特點是:均含有能夠識別特定個體或群體的物質(zhì)。 其中一大類可以歸納為:出自人體的。例如:毛發(fā)、皮屑、血液、精液、分泌物、排泄物、部分其它組織等等,由于此類東西均含有相應個體的遺傳物質(zhì),且人類的個體基因基本不重復,所以以上這些“東西”均可作為法律上認可的物證。 當然還有其它的一些東西,例如對:昆蟲、花粉、藻類、真菌等等的識別,也可以作為相應的佐證,幫助破案或結案。 同時還有一些并非直接出自生物體的“物證”,最常涉及到的就是:齒痕。雖然并非直接出自某個生物個體,但由于其含有可分辨、識別特定個體的信息,因此同樣可稱為“生物物證”。 以上并非書本的內(nèi)容,因此可能不太嚴格、嚴謹,但依然希望對你有幫助,拋磚引玉吧!! 如果你要找詳細的資料,你可以上網(wǎng)或者去圖書館查“法檢”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