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沒有協商一致_解除勞動合同協商不一致怎么解決?
特邀律師
你好,公司的做法有問題,所以離職證明寫協商一致值得商榷,但如果已經成為事實,那也無可挽回,所以離職證明寫協商一致也只能接受了。這種情況下賠償金肯定不行,經濟補償或可以拿到,或可能拿不到。具體分析如下:
從問題來看,你們公司解除合同的行為是矛盾的,因為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就必然不可能稱為協商一致,所以這種事請前后原因不統一,所以是矛盾的,因此我才認為離職證明寫協商一致值得商榷。
可以這么說,結合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以及又在離職證明里面寫協商一致的前后兩種做法,可以斷定公司解除合同的行為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當初你就拒絕公司離職證明寫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不認可不簽字,那么你可以直接去勞動部門投訴公司的做法,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賠償金的。可是你沒有這么做,而是認可了公司在離職證明上寫協商一致,所以“生米煮成熟飯”了,協商一致已經成為了一種事實,無可換回,所以這種情況下,你只能接受這個結果。
至于協商一致解除合同,能否主張經濟補償,那就要看是“誰主動與誰”協商了。
如果離職證明上明確寫的是“你(員工本人)主動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那么本質就是你主動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如果離職證明上明確寫的是“公司主動與你(員工本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那么你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因為這種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行為在《勞動合同法》規定里面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你在公司干了多少年,公司就要支付你多少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以上就是我為什么說想要拿經濟補償或可以,或不可能的原因所在,關鍵就看誰主動提出解除合同的,你本人主動提出,那就拿不到經濟補償,公司主動提出,那就可以要經濟補償。
最后,我還想特別說明兩點:
你說的賠償是無法主張的。按實際的道理,本來你可以要求賠償,但由于你本人事實上又接受了協商一致,所以法律上無法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從這個意義上說,公司騙了你。
你要明白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含義是大不一樣的。你可以有這樣一種印象,賠償金一定是公司對員工存在違法行為才有的,而經濟補償是公司的一種主動行為,具體理解我建議你讀一下《勞動合同法》。
總之,就你的情況而言,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是不可能的,如果離職證明已經拿到手了,能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就看是誰主動找誰協商解除合同的。
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看法,希望對你有用。
不可以。其原因和依據如下:
首先,從邏輯上看,用人單位和職工在沒有解除勞動合同之前,雙方之間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職工既然仍然是單位的員工,單位的老板就有責任履行對員工的義務。而依法繳納應由單位承擔部分的社會保險費用,則是單位的法定義務之一。因此,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單位是不能斷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的。
其次,從勞動合同法角度看,員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單位給員工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者是勞動仲裁委員會出具的解除勞動關系的裁決書,或者是法院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判決書。在沒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情況下,如單位不能證明與你已經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則應當繼續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單位斷繳社會保險費,員工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解除與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同時要求單位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三,從社會保險法的角度看,境內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你所在的單位如果未按時為你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那么你可以向社會保險征收機構反映,社會保險費征收機關會依法責令你所在的單位為你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可責令單位從欠繳之日,按天數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如果單位逾期仍不給你繳納的話,勞動保障和社會保障局會按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對你的單位處以罰款。
因此,無論你與單位是否就解除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只要單位沒有與你之間的勞動合同沒有解除,單位就仍然有義務繼續為你繳納應當由其承擔的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如果單位執意不給你繳納,你可以通過行政舉報和勞動仲裁去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1,要看你們勞動合同中對于工作崗位的約定,若崗位約定明確,公司無權單方面調員工的崗位,公司調動員工的崗位,應有合法理由,要跟員工協商達到一致,否則員工可以不去新崗位,員工可以以公司不提供工作條件為由提出離職,若離職,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同時,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一)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二)調整工作崗位后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四)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一般沒有關系,也可以要求更正。正常情況下,辦理辭職和離職的流程如下: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并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了解其離職原因并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后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