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父母的遺囑不合理怎么辦_父母遺囑指定不一致怎么辦?
特邀律師
如果有遺囑,按照遺囑繼承。但是如果遺囑中有不合理的部分,那么遺囑可能就部分或者全部作廢。就是說,如果你沒有做什么大逆不道,或者違法犯罪的事情,父母是不能因為你是女兒而剝奪你的繼承權的。這個是法律明確的,如果真的出現這種情況,你可以據理力爭。但是如果,父母在遺囑里面有給你分遺產,但是比例比較小,這完全是可以的。如果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在法定繼承上,所有子女是享有同等的繼承權的。
父母生前立有遺囑,房產歸一個子女所有。父母去世后,其他子女不同意遺囑繼承人繼承的,遺囑繼承人可以起訴父母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要求繼承父母遺留房屋。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所持遺囑有效的,判決房屋歸遺囑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可以持法院判決書辦理房屋繼承手續。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所持遺囑無效的或者部分無效的根據案情決定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比如父母生前立有數份遺囑,原告所持遺囑在先,其他子女所持遺囑在后,法院會判決房屋歸其他子女。比如父母生前立遺囑時,精神狀況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所持遺囑無效,法院會判決房屋按法定繼承。再比如,父母所立遺囑未給他們生前贍養或撫養的無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經濟來源的人保留份額的,遺產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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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父母的自書遺囑合法有效,那么就能辦理相應的過戶手續。在現實生活中辦理繼承過戶需要一些手續,我來簡單介紹一下。
首先,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被繼承人可以自己書寫遺囑,約定自己的個人財產如何分配。但是,自書遺囑除了要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外,還要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才能認定為合法有效。這些形式要件包括:必須為本人親筆書寫、注明具體的年月日、親筆簽名。這三個要件缺一不可,任缺其一都會導致遺囑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如果父母的自書遺囑合法有效,那么就能夠辦理相應的過戶手續。具體手續有以下四步:
- 到父母的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給他們注銷戶籍,并辦理死亡證明;
- 拿著父母的遺囑和死亡證明,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最好帶上你的姐姐,讓她當場做出同意該遺囑的聲明);
- 拿著繼承公證等證明文件,到該房主管的稅務所,辦理相應的免稅手續;
- 帶上父母的死亡證明、繼承公證、免稅憑證等以上文件,到當地房屋產權登記部門,辦理正式的過戶手續。
目前,通過繼承的方式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不用花什么錢,除了辦理繼承公證時要花一筆公證費外,其他環節都是免費的。不過,根據最新的有關消息,以后辦理繼承公證也不再收費,這無疑是個重大利好的消息。
您好!
理論上,父母遺囑不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況——除非兩人遺囑涉及到部分無效。
根據題主描述推測:父母應該是各自訂立了遺囑,最大的無效的可能,就是遺囑中涉及到了不完全屬于自己的個人合法財產。
為什么理論上不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況?
我們先舉兩個例子。
示例(一):
父親的遺囑:房子中屬于我的份額,全部由兒子繼承。
母親的遺囑:房子中屬于我的份額,全部由女兒繼承。
類似上述意思的表達,兩個人意見不一致,但是,遺囑均合法——因為各自在遺囑中安排的,均為個人財產。如果遺囑生效,按照各自的意愿分別執行——兒子繼承父親的份額,女兒繼承母親的份額,一點不沖突。
示例(二):
父親的遺囑:房子由兒子全部繼承。
母親的遺囑:房子由女兒全部繼承。
上述示例,兩人意見不一致,但是, 各自的遺囑均涉及到部分無效——父、母在遺囑中,均安排了不完全屬于自己的個人合法財產。
上述這兩個例子對比,是希望告訴題主:
遺囑是個人意愿。完全按照個人真實意愿、安排個人合法財產未來的繼承,是不可能與其他人產生不一致的,除非遺囑中涉及到其他人的財產。
不一致情況下的處理
在遺囑繼承中,先給出幾個通用性的基本結論:
- 如果存在多份遺囑,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遺囑為準。
- 如果各自的遺囑均無效,按照法定繼承執行。
- 如果各自的遺囑均涉及部分無效,大概率情況下,有效部分按照遺囑執行,無效部分按照法定繼承執行。
主觀感覺上,題主的情況應當屬于第三種。那么,給出題主的結論是:
- 父母遺囑中,各自有效部分,按照遺囑執行。其中,都有效的情況下,誰的遺囑時間靠后,以誰的為準。
- 父母遺囑中涉及到的無效部分,按照法定繼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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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遺囑是合法有效的,不需要其他繼承人同意。父親依據《繼承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是有法律效力的,兄弟們不同意無濟于事。如糾紛影響遺囑繼承,可依法提起訴訟,排除干擾。《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老人訂立了遺囑,感覺不合理,可以撤銷原遺囑,也可以變更原遺囑,最簡單的方法就是重新再訂立一份遺囑即可,但需要注意的是公證遺囑的變更或撤銷必須由遺囑人向原公證處提出申請辦理。
法律依據:
1、《繼承法》第20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2、《司法解釋》第42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贍養父母與繼承父母的財產應該是互不相連,也就是說贍養了父母不是繼承父母遺產一個條件,我們贍養父母是必須的,是無條件的,是做為子女的義務,父母去世了,遺囑財產都給哥哥了,如果哥哥在協商中不同意給你們,那也只能按照遺囑的要求由哥哥來繼承遺產,有可能你們感覺委屈,有可能不服,但是,如果你們沒有能推翻這個遺囑的有力證據,那你哥哥就是你父母遺產唯一的法定繼承人!!!
對于這個問題要從兩方面去考慮。要想訂立一份有效的遺囑其實并不難,只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就可以了。但是要想訂一份無爭取的遺囑那就比較困難了。
因為遺囑是否有爭議,要取決于幾個繼承人之間對于遺囑是否認可。即便遺囑本身沒有問題,但是其他繼承人就是不認可,就是認為它有問題,那恐怕也得通過法院起訴的方式來確認遺囑的效力,徹底解決這個問題。所以有效是簡單的,但是無爭議是困難的。
所以我們在這只能解決遺囑有效還是無效的問題,至于其他人認不認可?那實在是管不了了。
訂立一份有效的遺囑,關鍵是要把握兩個方面,形式要件和內容方面都要有效,形式要件指的是遺囑本身的格式或者必要的一些條件都要具備,比如,自書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親筆手寫,并且簽上自己的名字,日期,還可以按上手印,這樣的遺囑至少從形式上是完整的。如果是代書遺囑,必須要有兩個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才可以,其中一個見證人代書,另一個在旁邊做見證,兩個見證人和立遺囑人都要簽字,這些都是屬于形式要件的范圍,如果不符合這些規定,遺囑就是無效的。
除了這些形式要件,還要保證遺囑本身的內容要合法。比如,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立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不能處分他人的財產。同時,立遺囑人在立遺囑的時候必須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精神上要保持清醒,遺囑確實是出于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等。
只有形式要件和遺囑內容都完全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遺囑才是有效的。即便其他人不認可,我們也可以理直氣壯的去院打官司,因為法院最終也會確認遺囑的效力,只要遺囑有效,遺產就應當按照遺囑的約定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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