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物品發還的法律依據_扣押物品返還法律依據?
特邀律師
依我之見:扣押詐騙犯的物品是否還給詐騙犯的‘’家屬‘’,必須調查清是否與詐騙案件有關。
A,如果辦案機關在辦案中從詐騙案犯罪嫌疑人處依法扣押丶查封丶凍結的物品(如房產丶汽車、珠寶丶金銀丶有價證券等等)是詐騙犯用詐騙受害人的財物轉換而來,或者本來就是詐騙的這些東西,依法辦案機關應該給核算價值后退還詐騙案的‘’受害人‘’;
B,如果辦案機關扣押丶查封丶凍結的物品系本詐騙案件的作案工具,比如交通工具丶通信器材丶電腦設備等等財物,依法應予沒收并隨移送檢察丶法院依法罰沒處理;
C,如果詐騙犯罪嫌疑人將詐騙犯罪所得財物為自己的‘’家屬‘’購買了上述物品,即使已經在國家有關部門進行了‘’過戶登記‘’,名義上已在其‘’家屬的名下‘’,依法辦案機關有權對其查封丶扣押和凍結,并依法退還給被詐騙的受害人;
d,如果詐騙犯罪嫌疑人的家屬‘’主觀明知‘’其所得上述財物系詐騙犯罪所得而在辦案機關查處時隱藏丶轉移丶掩飾其所得財物的,家屬的上述行為觸犯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已涉嫌構成‘’隱瞞丶掩飾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法應追究其‘’家屬‘’刑事責任;
e,如果辦案機關為查清詐騙犯罪案件而扣押丶查封丶凍結了‘’家屬的物品‘’,而經調查確認該‘’家屬物品‘’確系與本案毫無關系,即純系家屬個人合法所有的私人物品,那么,辦案機關依法應當在查明情況的基礎上三日退回‘’家屬‘’。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1,如果是和案件有關的是有權利扣押的,但是有責任向你解釋和給你相關的憑證。
2,不知道,但是如果把小工放了也就是撤銷案件、不立案就應該還給你電腦了。
3,我認為如果就這點行為這根本不可能構成犯罪(傳播淫穢物品罪),頂多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算是違法行為。既然小工也給放了就證明沒事了應該還你電腦。如果是犯罪,電腦就會作為犯罪工具被收掉了。
4,向原機關(派出所)或上一級機關(管轄的公安局或公安分局)復議吧。可以對其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但是你覺得告公安機關可能勝訴嗎?呵呵。
公安局是兼具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職能的,扣押也有行政和刑事之分。 行政扣押有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其它相關行政法; 而刑事扣押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條一百一十四條:“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犯人出獄后,如果被抓時的隨身物品警察說找不到了的話,可以要求所在的派出所進行賠償。 公安機關在辦案時,根據需要可以暫扣犯罪嫌疑人的物品,并應該制作扣押物品清單,由犯罪嫌疑人簽名確認,并對抽扣押的物品妥善保管。 如果經審查確系個人物品,與案件無關,最后也未被法院判決沒收的,應該將個人物品發還當事人。如果因保管不善而致無法發還的,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扣押發還的條款為第一百四十三條,其規定了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扣押物品發還的規定在143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實施扣押物品的機關不同,依據的法律規定也就不同,規定的是否返還也就不一樣,公安機關、檢察院扣押物品,是為了查清案件事實,要返還或隨案件移送到檢察院、法院判決,與案件無關的物品要返還;法院扣押物品,是當事人申請后采取的財產保全、執行措施,一般不會返還,折抵賠償款等;工商局扣押物品是為了進行行政處罰,要沒收的。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
司法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經審理,對經查證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對不屬于應當追繳的財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對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上訴、抗訴。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
在審理過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審理。沒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財產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