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職工刑事犯罪養老金_刑事犯罪還能領退休金嗎?
特邀律師
被判了有罪的公務員,根據我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公務員被開除以后不再具有公務員身份,不再存在與單位、與其他公務員之間的公務關系,不再履行公務員職責,同時也不再享有公務員的各項權利;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人在退休后可以享受退休金,被開除的公務員已經不再具備公務員身份,不再享有公務員的各項權利,因此不享受退休金的福利,自己繳納養老保險。
刑事犯罪被判刑,出獄后身份為刑滿釋放人員,不是退休人員,不享受退休待遇,不能領退休金。但可享受政策范圍內的有關保險和救濟。
本人原來在人員懲戒崗位工作多年,對此類業務工作還是比較熟悉的,我來簡單地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首先,已退休事業單位人員違法違紀,依然必須按照在編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處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之后被判刑,肯定是有嚴重的違法行為,并被追究了刑事責任。同時,公職人員被判刑之后,按政策還必須給予政務處分。也就是要按照從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執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這里要明確的是:事業人員的處分有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五種。
與《條例》配套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五款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最為關鍵的是《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而判刑3年,恰恰就屬于“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范圍。因此,必須按開除處分落實相應的基本養老金待遇。
最應該受到重視的是《暫行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這一條將已退休事業人員直接納入到處理范圍之內;唯一的特殊處只是不再做出處分決定,但必須確定處分檔次;還要按確定的處分檔次相應地降低或取消其退休待遇。
簡單地概括一下:事業單位退休后被判刑3年,按照目前有效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必須按照開除處分來落實退休待遇。
順便提一句:剛剛出臺、從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這表明:對包括事業單位人員在內的公職人員,退休之后依然必須追究政紀責任,絕非一退了之。
其次,看一下中組部等相關部門發布的具體處理辦法。
2012年,中組部、人社部、原監察部聯合發布了《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該文件第二大部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退休費待遇處理中明確規定:“(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緩刑的)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后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
這里要注意的是:1、己退休事業人員被判處3年徒刑之后,必須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滿釋放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單位酌情處理。2、此文發布于2012年,當時的行政、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直接發放退休費,而不是現在核發的基本養老金。即:實際情況己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未見新的政策規定。3、可能有些地方直接按69號文中(五)的第二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 ”處理了,畢竟,兩種情況在刑事處罰上最接近、最相似了。
最后,回答題主的問題:已退休的事業人員被判刑3年,刑滿釋放出來還有養老金嗎?綜上所述,對于退休后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出來的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來說,正常地領取基本養老金,肯定是沒有任何希望的。
為了準確回答這個問題,我專門咨詢了當地社保局分管業務的領導,他回復如下:被判實刑、又應該按開除處分重新確定待遇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除了2012年人社部的老政策之外,止目前國家并未出臺新的具體政策。這種情況在實際處理上,總的原則是:一律停發原退休費及2014年之后的基本養老金,改發基本生活費。不論哪兒出現此類情況,暫時只能以個案的方式向本省人社廳請示,按人社廳的具體答復核發基本生活費。據他講:此類情況的基本生活費標準肯定會非常低,大約僅為1000元/月左右而己。
很明顯:這一類情況,對人社部門、社保部門、組織部門、紀委監委來說,都是疑難雜癥,因為事情本身牽扯到司法制度、社會保險制度、政務、黨紀處分制度等多個層面,確實比較難以處理。
事業單位人員被判刑3年,刑滿釋放出來還有養老金嗎?可以用一句話肯定地回答你,養老金肯定是沒有了,至于為什么呢?請繼續看我下面的回答。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工作性質來劃分,如果屬于編制外的人,判了有其徒刑以后,屬于自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屬于編制內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劃定的國家公職人員的五種類型,是屬于國家公職人員。凡是國家公職人員都要受到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約束,犯了過錯,都要按照政務處分法的規定給予必要行政處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一是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二是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三是因犯罪被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予以開除;案件情況特殊,予以撤職更為適當的,可以不予開除,但是應當報請上一級機關批準。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判處了有其徒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開除處分以后,事業單位即可解除聘用合同,其過去工齡不再計算。事業單位是從2014年10月1日才開始繳納社會保險,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由于沒有還沒有開始繳納社會保險,所以2014年0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要計算視同繳費年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如果是在2014年10月之前辦理退休的人員,是屬于按照老辦法辦理退休的人員。
對于已經辦理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如果判處有期徒刑的,雖然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所享受的退休待遇將會被取消。
綜上所述,由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繳納養老保險的時間到現在為止也就六年左右,除了視同繳費年限以外,實際繳費年限比較短。如果視同繳費年限不能計算,實際幾乎沒有繳費年限,所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刑滿釋放以后是肯定不會再享退休待遇的。
我國實行的是“養老金雙軌制”的退休制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實行由企業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準繳納的“繳費型”統籌制度;公務員及部分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金全部由國家財政統一發放。公務員及部分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與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退休前犯罪刑滿釋放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退休后違法犯罪的退休待遇存在相當大的差別。
一、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退休前犯罪刑滿釋放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退休后違法犯罪的退休待遇:
1、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退休前犯罪刑滿釋放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如果在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如果在1998年7月1日(包括當日)后參加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如果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或15年的,可以補繳至滿10年或滿15年,享受養老金待遇。不受所犯何罪、是否正處于被剝奪政治權利處罰當中之影響。
2、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退休前犯罪服刑期間(不包括緩刑、假釋或監外執行)或被勞動教養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暫緩辦理退休手續,待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3、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退休前犯罪被判處刑罰緩刑期間,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可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金待遇,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若緩刑被撤銷收監獄服刑的、被撤銷假釋繼續服刑的、撤銷暫予監外執行繼續服刑的,從撤銷之月起停止發放基本養老金。緩刑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假釋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執行完畢、暫予監外執行至刑罰執行完畢的,繼續按原來的標準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下一年度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4、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若被判處刑罰緩刑,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的,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標準繼續享受養老金待遇,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若緩刑被撤銷收監獄服刑的、被撤銷假釋繼續服刑的、撤銷暫予監外執行繼續服刑的,從撤銷之月起停止發放基本養老金。緩刑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假釋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執行完畢、暫予監外執行至刑罰執行完畢的,繼續按原來的標準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下一年度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二、公務員、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在退休前犯罪刑滿釋放后達到退休年齡或退休后違法犯罪的退休待遇:
1、公務員在退休前犯罪,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的規定,公務員凡是在退休前犯罪被開除的,不再享有公務員退休待遇。
2、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在退休前犯罪,目前中央沒有出臺《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條例》,只有各省出臺的相關管理辦法,但各省的管理辦法都相應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緩刑除外),給予開除處分;被判處其他刑罰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因此,如果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在退休前犯罪被開除的,不再享有由國家財政統一發放的退休待遇。
3、公務員在退休后違法犯罪的退休待遇或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在退休后違法犯罪的退休待遇
(1)對于被勞動教養、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照《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辦理。
(2)退休的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退休后觸犯刑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沒有規定刑滿釋放后可以繼續發放,從2001年人事部所制訂的紅頭文件用“取消”而不是用“暫停發放”來理解,公務員退休后凡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退休待遇被取消,刑滿釋放后不再享有退休待遇。不過,對此各省有相關的規定,例如浙江省人事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后有關生活待遇問題的通知》規定,退休人員在職期間或退休后觸犯刑律,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刑滿釋放后其基本生活保障可按當地政府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標準發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離休人員觸犯刑律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后的生活待遇,參照退休人員辦法執行。
(3)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在退休后違法犯罪的退休待遇目前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各省在實際操作中參照公務員在退休后違法犯罪的退休待遇處理。
可以繼續領取退休金。勞動保障部辦公廳在2001年有文件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勞動教養的,服刑期間停發退休金,服刑期滿后可按服刑前的標準繼續發給退休金,并參加以后的養老金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