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犯罪出獄后有退休金嗎_犯罪出獄后有退休金嗎?
特邀律師
題主問:以前交夠了社保,進監獄出來后,到退休年齡了,能領退休金嗎?
我來回答你,謝誠邀!
⊕領取退休金是有條件的,(1)男性60周歲,女性50周歲,(2)要滿足繳滿15年的養老保險,才能進入領取養老金的門檻。
而對于有些人即使滿足以上條件,并不一定能順利領到養老金。其中一種就是服刑人員,有的人因為犯錯了,抓進去教育改造,而后面期限到了,又放出來了,這樣能領養老金嗎?這個還要具體細分,到底犯了什么罪,什么身份。
①第一種是公務員:一旦犯法、犯罪判刑,就不能再領養老金了。
②(老百姓)服刑人員出來后能夠領取養老金,也能享有養老金的上調。
③(老百姓)服刑人員出來后,能夠領取養老金,但是不能享有養老金的上調(一般指被判監外執行、有期徒刑緩刑、管制)
④暫停養老金的發放,對于己領取養老金的人,因為觸犯法律,嫌犯、服刑期間暫停發放。
綜上所述,由此可見,公務員進了局子終身不能領取養老金,一般犯罪出獄回歸社會后,還是能夠領取養老金的,有的只是不能享有養老金上調。
所以,大家要做個守法的好公民,才能順利領取養老金,享受老年生活。
本人原來在人員懲戒崗位工作多年,對此類業務工作還是比較熟悉的,我來簡單地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首先,已退休事業單位人員違法違紀,依然必須按照在編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處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之后被判刑,肯定是有嚴重的違法行為,并被追究了刑事責任。同時,公職人員被判刑之后,按政策還必須給予政務處分。也就是要按照從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執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這里要明確的是:事業人員的處分有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五種。
與《條例》配套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五款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最為關鍵的是《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而判刑3年,恰恰就屬于“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范圍。因此,必須按開除處分落實相應的基本養老金待遇。
最應該受到重視的是《暫行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這一條將已退休事業人員直接納入到處理范圍之內;唯一的特殊處只是不再做出處分決定,但必須確定處分檔次;還要按確定的處分檔次相應地降低或取消其退休待遇。
簡單地概括一下:事業單位退休后被判刑3年,按照目前有效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必須按照開除處分來落實退休待遇。
順便提一句:剛剛出臺、從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這表明:對包括事業單位人員在內的公職人員,退休之后依然必須追究政紀責任,絕非一退了之。
其次,看一下中組部等相關部門發布的具體處理辦法。
2012年,中組部、人社部、原監察部聯合發布了《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該文件第二大部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退休費待遇處理中明確規定:“(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緩刑的)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后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
這里要注意的是:1、己退休事業人員被判處3年徒刑之后,必須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滿釋放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單位酌情處理。2、此文發布于2012年,當時的行政、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直接發放退休費,而不是現在核發的基本養老金。即:實際情況己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未見新的政策規定。3、可能有些地方直接按69號文中(五)的第二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 ”處理了,畢竟,兩種情況在刑事處罰上最接近、最相似了。
最后,回答題主的問題:已退休的事業人員被判刑3年,刑滿釋放出來還有養老金嗎?綜上所述,對于退休后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出來的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來說,正常地領取基本養老金,肯定是沒有任何希望的。
為了準確回答這個問題,我專門咨詢了當地社保局分管業務的領導,他回復如下:被判實刑、又應該按開除處分重新確定待遇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除了2012年人社部的老政策之外,止目前國家并未出臺新的具體政策。這種情況在實際處理上,總的原則是:一律停發原退休費及2014年之后的基本養老金,改發基本生活費。不論哪兒出現此類情況,暫時只能以個案的方式向本省人社廳請示,按人社廳的具體答復核發基本生活費。據他講:此類情況的基本生活費標準肯定會非常低,大約僅為1000元/月左右而己。
很明顯:這一類情況,對人社部門、社保部門、組織部門、紀委監委來說,都是疑難雜癥,因為事情本身牽扯到司法制度、社會保險制度、政務、黨紀處分制度等多個層面,確實比較難以處理。
已退休的公務員事業編制的人員判刑時已被開除公職,刑滿后不再享受原有退休金,社保發給每月生活保障金,企業退休的刑滿后領取入獄前原退休金。在刑期不參加每年退休人員退休金上調。
看了幾條回答,基本都是認為退休后判刑的(應該假定為服實刑的),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和不參加國家對養老金的調整,刑滿釋放后恢復原養老金,并能參加以后的養老金調整。我沒有學習過有關這方面的國家政策,但是我理解不應該是這樣子的,應該是:第一.判刑并服刑的,服刑期間取消養老金。第二.刑滿釋放后,重新核定退休養老金,原視同繳費年限全部作廢,原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不管這個人原來是機關、事業單位的還是企業的,都按實際繳費年限并按企業退休人員辦法重新核計養老金,實際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退回個人養老金賬戶,不可辦理退休養老金手續,也就是沒有養老金了。
退休之前判刑,出獄后若本人參加養老保險并滿十五年,可以享受養老金。退休之后判刑,判刑期間沒有養老金,出獄后按原來的標準繼續領取養老金。
一、退休后判刑還有退休工資嗎: 服刑期間停止發放退休金,刑期結束恢復退休金的領取,領取金額按服刑前的金額計算。 犯罪后被處以拘役,或判處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人員,在其服刑期間,停發退休金,而且,在服刑期間,不參與退休金的調整。在服刑結束后,按照其服刑前的標準領取退休金,幷參加退休金的調整。 如果出現特殊情況,比如在羈押期間停止發放退休金,而后法院判處其無罪,這種情況應該補發退休金,有退休金調整的應調整其退休金額,是判緩刑還可以領取退休金。 二、法律依據: 勞動人事部關于退休職工被判緩刑期間可否享受原退休待遇的復函》中規定:“退休職工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在緩刑期間可以繼續享受原退休待遇。”
犯罪出獄后沒有退休金,因為退休金是在職時繳納養老保險,退休后才享有退休金,出獄不是退休,可以享受低保,所以犯罪出獄后沒有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