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管制的毒品有幾類幾種_禁毒法規定國家采用的禁毒形式?
特邀律師
易制毒化學品、危險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劇毒化學品、放射性化學品屬于需要管制的。
抵制不良誘惑,我們公民個人要樹立遠大理想;培養堅強的意志;提高自我控制能力;堅持自我反省;轉移興趣,堅持做有意義的事情;《禁毒法》規定,國家采取各種形式開展全民禁毒宣傳教育、普及毒品預防知識,增強公民的禁毒意識,提高公民自覺抵制毒品的能力.
據最新《戒毒法》規定,我國禁毒法中規定的戒毒方式總共4種,包括社區戒毒、自愿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而以往的勞教戒毒被剔除。 為何戒毒方式有如此多種類,首先是相對于國內巨大人口基數,吸毒人員也不少;其次目前國家的戒毒機構還待逐步增加完善,最后就是充分利用全社會的力量來共同治理戒毒。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檢測。 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 第三十三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第三十四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助。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 第三十五條 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議,并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戒毒人員,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六條 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 設置戒毒醫療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戒毒治療應當遵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戒毒治療規范,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戒毒治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做廣告。戒毒治療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可以對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進行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對在治療期間有人身危險的,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發現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在治療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毒 品犯罪是指違反國家和國際有關禁毒法律、法規,破壞毒 品管制活動,應該受到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刑法》具體規定了12種的毒品相關罪名,依據實踐情況認定。
《刑法》規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 品罪(第347條);
(2)非法持有毒 品罪(第348條);
(3)包庇毒 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條);
(4)窩藏、轉移、隱瞞毒 品、毒贓罪(第349條);
(5)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條);
(6)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第350條);
(7)非法種植毒 品原植物罪(第351條);
(8)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 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第352條);
(9)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第353條);
(10)強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條);
(1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條);
(12)非法提供麻 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第35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