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_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誰來承擔法律責任?
特邀律師
《行政許可法》第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未履行相關告知義務,違反了行政機關在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行為前應聽取其陳述、申辯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管理機關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經過調查取證掌握違法證據的基礎上,制作的記載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依據和決定等事項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書面法律文書。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相關法律知識。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的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處罰,應當寫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違法事實與證據是實施行政處罰的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應當予以載明。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是指行政機關給予當事人何種行政處罰,以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載明。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是以什么行為履行行政處罰,如到指定銀行交納罰款;拆除違章建筑等。期限是法律規定的或者由行政機關要求、限定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間。行政當事人不按照履行方式和限定的期限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即屬于違法,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執行措施,對當事人予以處罰。因此,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載明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途徑和期限。這是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向當事人說明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救濟途徑,即申請行政復議。
同時,要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即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這是任何法律文書都不可缺少的載明事項。行政處罰決定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行政機關統一印制,有預定的格式,編有號碼,依照法律規定填寫,向當事人宣告并當場交付當事人,即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1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對違法者實施行政處罰,不僅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種類和幅度進行,還應當遵守法定的程序,既不僅要符合實體法,還要符合程序法。處罰程序是行政機關合法、公正地實施處罰的有效保障。
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除對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外,其余行政處罰,必須適用一般程序。對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無論適用簡易程序,還是適用一般程序,行政機關及其執行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必須向當事人告知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
此外,在行政處罰法制定前,已有一些單行法律、法規規定了實施某種行政處罰的特別程序,只要不與行政處罰法相沖突,這些程序依然有效,行政機關也要遵守。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的過程中,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如果是填空題,就填陳述權、申辯權。如果是問答題,就這樣回答:
1、知情權 行政處罰法第31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2、陳述和申辯權 行政處罰法第3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行政機關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3、要求舉行聽證權 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4、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權 被處罰人認為行政機關在給予自己處罰的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超越法律、法規范圍行為的,有權申請復議,請求變更或撤銷違法處罰決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申請或提起行政訴訟必須在規定時限內提出。
5、請求賠償權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給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害的,比如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等等,被處罰人有權獲得賠償。
6、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權 行政處罰法第52條規定:“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7、申訴或者檢舉權 行政處罰法第54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正確。
不一定,因為行政處罰在一定情形下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可以不經過機關負責人批準,這種情況下屬于有效的行政處罰。 政處罰法原則之一即是保障告知權,即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但行政處罰在一定情形下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可以不經過機關負責人批準,這種情況下屬于有效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