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家喝酒出意外怎么賠償_在朋友家喝酒死亡如何賠償?
特邀律師
和朋友一起喝酒致死,如果同喝酒的人不存在勸酒等引導行為,那么不用承擔責任,但如果飯店的老板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如下:
1、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2、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擴展資料
日前,鎮原縣法院以“過失照顧不周,未盡到注意義務”對陪朋友喝酒并導致其死亡案件進行調解,責令4名陪客賠償死者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共計9.5萬元。
據了解,今年2月21日,鎮原縣中原鄉田站村村民李某某在村廟耍完社火后,駕車與李某甲去村民李某處協商耍社火事宜。在李某家中談完事后,李某某遂與李某等人猜拳飲酒,后李某某不勝酒力躺在沙發上休息。次日凌晨2時許,李某某被李某丙叫醒,因醉酒不能言語,李某甲、李某乙將其送回家中,告知其妻趙某某。
回家不多時,趙某某發現李某某呼吸微弱,叫來家人于凌晨5時左右將李某某送往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死亡。在料理后事中,趙某某因與李某等4人就李某某死亡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遂向鎮原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44萬元。
鎮原法院受理此案后,于6月12日開庭審理。經過庭審調查,事發當晚李某某與李某等4人共飲酒1810ml,酒精鑒定分析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312.8mg/100ml。法庭認為死者李某某飲酒過量,本身具有過錯,應負主要責任。
但原告趙某某與被告李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均因過失照顧不周,未盡到注意義務,應負次要責任。經法庭主持調解,李某等4被告共同向原告趙某某補償李某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共計9.5萬元。
參考資料來源:http://www.npc.gov.cn/huiyi/cwh/1112/2009-12/26/content_1533221.htm
http://gs.people.com.cn/n/2015/0626/c191680-25371381.html
這種事情,主人要不要賠償,要看雙方的過錯情況,以及有沒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
過錯。主要看主人有無過分勸酒,有無明知其不適合飲酒而放任飲酒,以及是否明知其醉駕,放任其自己離場,或者發現有問題(如身體不適)未及時處理(如送醫或通知家屬)。
注意義務。主人是否放任他人過度勸酒。對醉駕者是否做出妥當安排(如制止其醉駕,派人派車護送)。
多數情況下,主家要根據自身過錯適當承擔責任。
您好!這位朋友!我覺得朋友請您喝酒,您回家的路上摔傷了,您去找朋友賠償您的損失不應該!因為,您找錯人了!您是在回家的路上摔傷了,您應該去找路賠償您的損失!您應該去問路!問它為什么你在它上面走要害得你摔傷了!您一定要找它評評理!一定要去找路賠償您的損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