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霸王條款處理_購房合同霸王條款,定金是否能退?
特邀律師
具體是什么樣的霸王條款呢?
一、公共收益被占有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等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如欲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應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后,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而房地產商將共用部位、公用設施的經營使用權據為己有,典型的就是商品房外墻廣告、電梯廣告等?! ?/p>
二、買方無權調整合同
房地產企業提供的合同往往規定對于“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及產權登記約定,要求買受人不得在任何情況下,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對該約定中的相關比例提出任何調整主張。此條款剝奪、排除了商品房買受人依法享有的請求增加或適當減少違約金的權利。
三、未及時簽合同只是買方責任
如果沒有在約定時間簽訂購房合同,房地產企業可不用通知認購人,直接沒收其定金,并將房屋另售他人。購房者保證不以購房合同無法協商一致為由拒簽合同。此點限制了購房者日后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進行平等協商的機會和權利,也加重了商品房買受人的責任。
四、擅自延長備案時間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如測繪成果等)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而許多房地產開發企業卻在合同中預定了730日、360日或180日等期限。
五、違約責任不對等
合同雙方應該是平等互利的,但房地產商提供的合同,使商品房買受人逾期付款須承擔的違約責任,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逾期交房須承擔的違約責任不相當。根據房地產企業的合同,如果買房人逾期,買受人要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2.1的違約金,而房地產商逾期交房在100日內,房地產企業只需按日向買受人支付交付房價款萬分之1的違約金;如果超過100天,買受人可解除合同,出賣人應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p>
六、延期交房都可免責
購房合同對于房地產企業的免責范圍除自然災害外,還包括市政配套引起的誤工、配合政府工作等諸多不甚明了的責任。房地產企業把第三人對自己造成的影響加到買受人身上,實際上是減輕了自己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購房人沒有義務替開發商承擔風險。
七、買方無權選擇物業
許多購房合同規定,購房者在前往辦理交房手續的同時,須與出賣人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協議,且事先約定了物業管理費收費標準。
首先恭喜你買房!有了一個安家之所!
針對你的問題,下面我們來說道說道?,F在全國各地購房的時候打印出來的合同那都是國家規定好樂的,不能做任何修改,上面都有當地政府的章的。但是有一些開發商為了保證自己的利益,或多或少的會搞點小花樣,既然合同不能修改,那我加個所謂的補充協議總可以吧,所以不少開發商就私底下弄了個補充協議!
所謂的補充協議就是開發商和購房者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的一份在購房合同之外的協商條款,這個條款也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任何合同或者協議,不是你簽署了就有法律效力的!這是為什么呢,因為法律規定了,任何合同協議如果當事人在處于不利因素危及到生命安全等簽署的,也就是脅迫簽署的無效!還有一個就是合同,協議明顯偏向甲方,使其他人處于不利地位的也是無效!
所以這位朋友,我看那份補充協議里面有很多不利于你的因素,解決的辦法,如下:
1,錄音!和開發商談話內容錄下來,問清楚這份協議內容,以及日后出現違約風險怎么辦!
2,一旦有出現違約風險,提前告知開發商,如果開發商強制執行合同條款,那么訴諸法律,認定合同協議無效即可!
希望可以幫到你!
歡迎大家圍觀,也歡迎大伙兒關注我,和我一起探討未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