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的彩禮錢離婚要退還嗎_拿了結婚證后又離婚,彩禮怎么辦?
特邀律師
關于彩禮的返還情形,是有相關法律規定的。
我寫過一篇文章,給題主做參考。
以下為文章正文:
新婚閃離,該不該退還彩禮錢?
孫恩典律師 2020-06-16 13:22:46
2020年6月,東陽公安抓獲了殺害安徽廬江一家五人的嫌犯華某。
作為律師,經常會關注一些涉及命案的刑事案件,但此案的起因還是令我震驚不已。
華某和張某本是一對男女朋友,已經訂婚但還未登記結婚,原本應該幸福快樂的一對情人,為何最終分道揚鑣?更難以理解的是,華某為什么殺害女方一家五口?
原來竟是6888元的彩禮惹的禍!
因女方拒絕結婚又不退還彩禮,華某覺得張某讓他丟盡了面子,憤而殺人。
此案令人唏噓,今天孫律師想給大家談一談關于訂婚結婚中彩禮的歸屬問題。
先來看一看婚姻中彩禮返還的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志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于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可以看到只要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彩禮都應返還,具體包括但不限于未婚同居、訂婚但未登記、按照習俗擺酒席舉行婚禮但未登記的幾種情形。
第二種,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其中“確未共同生活”如何理解呢?簡單的說就是沒有像夫妻一樣生活,如雙方未同房、沒有過性生活的,實踐中短婚閃離的情形也屬此列。
第三種,就是因結婚把自己家多年的積蓄給對方作為彩禮,離婚后男方連基本生活都困難的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釋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讀:“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以上是我國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對返還彩禮之情形的相關規定。
孫律師也處理過類似的案件,給大家分享一下,以便大家更直觀的理解。
ps:案例中的名字均為化名。
基本案情:
小郭和小芳是經媒人介紹的一對情侶,小郭喜歡小芳,但小芳心里卻住著別人。
原來小芳有個青梅竹馬的戀人,叫王某,兩人自從初中就暗地里私定終生。王某雖然外貌英俊,但不學無術,是個村里有名的混混,小芳內心有古惑仔大哥情結,對王某無比崇拜,倆人你儂我儂,立下約定,要成為彼此的天使。
大概像這種
不幸的是,兩人的戀情被大人發現,小芳的父母棒打鴛鴦,不許小芳再和王某交往,并托媒人介紹了小郭給小芳認識。小郭對小芳一見傾心,十分滿意,小芳的父母也很喜歡小郭。經小芳的父母要求,小郭的父母東拼西湊,拿出20萬元作為彩禮,小芳的父母眉開眼笑,不停催促小芳和小郭成婚,很快兩人便訂婚結婚。
王某眼看情人被別人擁入懷中,萬般不舍,只能偷偷去看小芳,小芳雖已為人妻,但對舊情人戀戀不忘,禁不住王某的糾纏和甜言蜜語,在某個月黑風高的夜晚,竟然和王某私奔了。
小郭發現小芳不見了,忙找小芳的父母了解情況。隨著小芳父母說出實情,頭頂青青草原的小郭這才知道王某的存在,小郭氣憤不已,認為小芳有騙婚嫌疑,決定和小芳離婚,要求小芳家返還彩禮20萬元。
小芳父母稱,你和我女兒已經登記結婚,洞房都入過了,不同意返還彩禮。
小郭無奈,只好求助于孫律師,準備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女方返還彩禮。
孫律師認為,小郭和小芳的婚姻有包辦嫌疑,婚姻法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小芳和小郭婚姻存續期間甚短,符合婚姻法解釋中“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且小芳及其父母隱瞞女方情史、和前任藕斷絲連,是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故小芳應當退還大部分彩禮給小郭。
后經調解,女方家庭認識到包辦小芳婚姻的不妥,也深深后悔對女兒疏于管教,最終同意返還大部分彩禮給男方家庭。
對此你怎么看呢?歡迎評論區留言,謝謝。
感謝你的問題,我是一名來自廣東河源和平縣的新農人,目前就職于一個省級的農業龍頭企業,對于農村的問題還是比較了解,結合相關的法律我的回答如下:
根據現行的《婚姻法》規定:一旦離婚高額的彩禮是需要退回男方的,我們縣就有這樣的一個案例,最后法院判歸還彩禮。
農村彩禮問題已經成為了一個陋習,破壞了農村的鄉風文明。父母對于兒女的愛護,每個人可以理解,但是我們不能變成了“賣女兒”“買媳婦”,兩個人能夠走到一起不容易,父母更多應該幫助他們建立一個新的家庭,然后祝福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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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勸你們復婚吧。因為你們的離婚並不是倆人感情的破裂。而是因為住房問題,其實公婆住一起的好處是可以給你們在生活上給予照顧,有了小孩可以幫你們帶領,俗話說:“家有一老賽過一寶。”有老人的家庭真的是很好的。
當然新婚的小夫妻生活比較浪漫,怕公婆住在一起不方便,不自由。這也是大部分新媳婦不愿和老人同住的原因之一。同時媳婦也怕老人嘮叨和干涉他們的私生活。所以作為長輩也應體諒小輩,能不住一起盡量分開住,這樣對大家也自由自在。所以我認為你們雙方隨便哪一方讓讓步,不就可以不離婚了嗎。我為你們離婚離得可惜。還是復婚吧。
謝友邀請。
是否要的回來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一,如果男方婚前隱瞞了某些病史比如,癲癇病屬于間歇性的發作,婚后由于情緒激動或受到精神刺激而發作,諸如此類的隱瞞性病史,這種情況過錯方是男方彩禮很難要回來。二,如果婚后男方有暴力傾向,女方不堪男方凌辱,或者是男方出軌,導致女方難以接受而提出離婚,也無法要回彩禮。
三,如果結婚以后,男方對女方不存在欺騙家暴等不良惡性行為,并且男方家人對女方視若親人,而女方有意識的滋事制造矛盾,以此要求離婚,可以保存有利證據,或找到目睹證人以證明女方是以結婚為由而騙取彩禮,很大程度上能追回半數以上的彩禮,證據的力度預示你追回彩禮的多少。
四,如果婚后兩人是因為家庭瑣事產生了矛盾,或是在家庭成員之中產生了矛盾,男人不懂得諒解,退讓和圓滑的處理,還對女人大加指責,女人不懂得相處之道,也強詞奪理,當女人處于劣勢承受不來時就會提出離婚。這種情況誰對誰錯,只有當事人知道,但我覺得一個巴掌拍不響,雙方都有責任,可以要求女方適當返還,具體返還多少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