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可以撤銷刑事案件嗎_公安可否撤消刑事案件?
特邀律師
1、可以撤案。在公安、檢察院和法院三個階段都可以。
2、撤案主要是證據不足、定性爭議(民事或刑事)等原因
3、在公安階段,方式是內部審批撤案或報捕不批撤案。
在檢察院階段,方式是退案公安撤案、退補不成由公安撤案或決定不起訴(亦算撤吧,呵呵)。
在法院階段,方式是檢察院撤回起訴,法院出具刑事裁定書。
刑事公訴案件,嫌疑人與受害人和解的,原則上,不得撤案,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如果犯罪較輕的,可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不起訴,由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法條鏈接:最高法〈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三、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9.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10.對于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到了刑事案件,是需要檢察院介入的,不過具體的偵查是公安機關,在確認案件的刑事事實后,除非有新的事實,證明案件不構成刑事案件,否則是不可以撤銷的。撤銷必須有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進行。
撤銷案件是指公安機關對立案偵查的案件,發現具有某種法定情形,或者經過偵查否定了原來立案根據所采取的訴訟行為。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撤銷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報經上級領導審查批準,然后寫出撤銷案件報告。檢察機關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對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撤銷案件。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公安機關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寫出“撤銷案件通知書”,報送檢察機關。題目所述案情:糧販子向農民賒購花生100萬元,后因資金困難而沒有支付農民花生款。糧販子躲債,農民向警方報案,警方網上同級糧販子。
法律分析:
一根據題中描述情形,糧販子不構成詐騙犯罪。如果糧販子所賒購花生全部賣給其他單位,其他單位沒有按時支付糧販子貨款,糧販子因資金不足而無法支付農民花生款。糧販子行為屬于合同違約,不構成詐騙犯罪。糧販子沒有攜帶貨款逃跑、揮霍或者隱匿貨款以及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貨款的情形,依法不構成詐騙。
二公安機關應當撤銷案件。糧販子行為不構成詐騙犯罪,,應當撤銷案件。
三如果糧販子具有攜帶貨款逃跑、揮霍或者隱匿貨款以及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貨款的情形,依法構成詐騙,即使被害人撤回報案,公安機關不能撤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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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后是可以撤銷的。且看前資深檢察官、現刑辯律師為您分享。
1.立案,是在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犯罪的、有一定的犯罪事實的情況下,經內部程序審批后展開的刑事程序。一般是經過內部設置的法制科審批。
2.立案后,偵查人員會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和手段,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調取證據等方式搜集并裝訂相關證據材料。當有一定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后,結合案件情況就會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
3.立案是比較慎重的,但是也存在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情況。比如盜竊犯罪的數額是否達到2000元、故意傷害是否構成輕傷等情形時,根據當時的形勢需要先立案后處理的。
4.立案后能不能撤銷?回答當然是可以的,而且有些案件必須撤銷。兩種方式,一種是內部經過偵查發現不符合刑法規定的標準的,會主動撤銷對該案件的立案;另一種是檢察機關監督撤案,在偵查后提請報捕時,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時,檢察官發現不符合刑法規定標準的案件,經過檢察機關內部程序審查、決定后,可以通知撤銷案件。至于那些情形可以不予追訴,其他回答已經有很多了,樊律師在此就不做贅述了。
5.不僅可以 撤銷案件,也可以監督立案,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因為這涉及到某些機關的考核,也嚴重影響他們的工作態度和水平,所以一般都不輕易監督立案和撤案的。
6.監督撤案和監督立案對法律知識和水平要求比較高,甚至會涉及到調取證據、詢問證人等,建議在遇到刑事案件的時候,早點聘請專業律師提供法律服務,避免錯過刑事辯護的黃金期,讓本不應該被追訴的人受到刑事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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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或發現案件線索后應進行立案審查,決定是否立案。公安機關認為有犯罪事實,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且由本單位管轄的,應依法立案偵查。在偵查過程中發現案件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撤案即撤銷刑事案件,是指偵查機關對于所立的刑事案件,經過偵查,發現對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撤銷所立案件的偵查活動。
依法撤銷刑事案件,有利于 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
根據《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遇到以下情形,公安機關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條件之一就是有犯罪事實。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如果發現沒有犯罪事實,那么就否定了原來的立案依據,也就不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而應當及時撤銷案件。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如果立案偵查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自然就不存在犯罪事實,也就沒有必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雖然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但根據《刑法》的規定,已經過了追訴時效期限,在此追訴期限內,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逃避偵查和審判,就不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如果行為人確實實施了犯罪,但遇到國家發布特赦令,免除了其刑罰,也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了。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就失去了實際意義。
六、經濟犯罪案件,經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后12個月,仍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處理的,應當撤銷案件。
從上面列舉的撤銷案件情形看,只有在經濟犯罪案件(其他刑事案件不行)中,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后12個月,仍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處理的,應當撤銷案件。撤銷案件后,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或證據,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重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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