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偵查階段的刑事和解_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可撤案嗎?
特邀律師
如果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認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刑事和解后,公安機關直接撤案。在審查批捕階段,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捕的決定,后由公安機關撤案。在審查起訴階段,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刑事和解后,由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撤案。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故意傷害造成輕傷后果的案件都能夠撤案,可以撤案的只是針對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案件,是否撤案的決定權在辦案機關。如果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宣告判決前,自訴人原則上可以撤回自訴撤案。
我們通常所指的刑事案件黃金救援期是指被逮捕前的37天。
如上圖(本律師原創,侵權必究),刑事拘留最長時間30天,在此期間公安會將案卷移送檢察院提請逮捕,檢察院有7天的審查逮捕期,加起來就是“黃金37天”。因為檢察院如果不逮捕,公安必須放人(實務中以取保候審的方式出來),后續的辯護工作也更容易取得效果。如果檢察院逮捕了,也代表檢察院經過初步審查,認為:(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3)確有逮捕必要。所以后續的辯護難度也會相對更大一點。
在這37天內,律師介入的越早越好,一個盡責專業的刑事律師一般會做如下工作:
1、第一時間會見,向嫌疑人了解案情,向他了解公安做了幾次筆錄,幾個人來訊問,穿什么服裝,都問了什么問題,他是怎么回答的,簽名前有沒有認真核對筆錄,給他指認了哪些材料,簽收了哪些材料,有沒有將他提出看守所外,提出去做什么,訊問以外閑聊時公安跟他說了什么,有沒有刑訊逼供的情況等;告知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有幾個階段,每個階段大概多長時間,讓當事人做到心中有數;初步的法律分析,是否涉嫌犯罪,若涉嫌該罪名在法律上怎么規定的,他的情況有沒有取保的可能等;律師接下來的工作安排;必要的心理輔導等等。
2、會見結束后我一般習慣當天下午去找負責辦案的公安局或派出所,遞交委托材料,向偵辦的警官了解基礎情況,試探警官的辦案思路和想法。如果我認為這個案件不構成犯罪,應當撤案處理,會及時地提出法律意見。我曾經辦過一單被設計的“仙人跳”強奸案件,就是我的當事人被自己的債務人坑了、設計進去,我在了解完事情經過后堅決認為不構成犯罪,于是積極地跟偵辦人員溝通、提交法律意見,最終在第14天左右偵查機關以債務糾紛、不構成犯罪為由予以釋放。
3、如果有被害人/被害單位的案件,經過初步分析當事人構成犯罪的情況下(無罪辯護空間很小時),在征得偵查機關的同意下積極與被害單位溝通賠償與諒解的問題,這時也需要家屬的積極配合籌錢。我有一個經濟犯罪案件就是在當事人被抓的第二天介入會見、與被害單位多次談判溝通賠償諒解問題(被害單位是上市的大公司,需要層層審批,程序走得非常慢,那段時間被磨得心力交瘁,反反復復地多次協調),最終趕在逮捕前拿到蓋紅章的《諒解書》,得以在偵查階段取保候審。
4.對于很多案件特別是涉眾型、疑難復雜案件,一般在刑拘后20來天會移送檢察院審查逮捕,所以律師要緊跟節點,提前留好檢察院批捕部門的聯系方式(以前是偵監科,捕訴合一之后一般是負責批捕的檢察官管到底),最好能在案件剛剛移送檢察院的前兩天及時聯系檢察院,申請面見檢察官溝通法律意見。我曾經有一單省廳督辦的涉眾型金融犯罪案件,就是在批捕的7天頂著零下10度的雪跑到外地,及時跟檢察官當面溝通法律意見,最終檢察院在第37天的下午5點半下班時做出不予逮捕的決定,并送達公安機關,當事人第二天就放出來了。
所以,37天黃金救援期對于刑事案件而言非常非常重要,當然,不是每個案件都可以在這個階段取得成績的(有些案件是無論如何都不可能取保的),即使沒有在這個階段爭取到不逮捕、取保等,但刑事案件一個連續的流程、辯護工作也是一個環環相扣的過程,越早介入、準備工作做得越充分,對于后續的辯護工作幫助也越大,也就是我們行內常說的“審前辯護”。
祝君好運!
如果已經走了公訴流程(公安機關立案),被害人沒有權利提出撤案。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僅僅是依附于公檢法參與到刑事訴訟流程當中,被害人無權決定決定案件的走向。只有在查明事實真相結案后,認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才會撤案,否則不能撤案
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發生后,經由調停人的幫助,使被害人與加害人直接商談、解決刑事糾紛。對于和解協議,由司法機關予以認可并作為對加害人刑事處分的依據。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復被加害人破壞的社會關系、彌補被害人所受到的損害以及恢復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和睦關系,并使加害人改過自新、回歸社會。刑事和解以被害人的利益保護為核心理念,以其對被害人、加害人及公共利益的全面保護為基本內涵,實現以較小的司法資源耗費,獲得較理想的實體性目標。 一)對輕傷害案件進行刑事和解的情況。實踐中具體處理方式:(1)和解后不起訴或退回公安機關處理。(2)和解后起訴。(3)未和解起訴。 (二)對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學生犯罪案件進行刑事和解的情況,實踐中具體處理方式:(1)和解后不起訴或退回公安機關處理。(2)和解后起訴。(3)和解后暫緩起訴。 刑事和解不能在偵查階段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