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算自動解除勞動合同_自動離職算解除勞動合同嗎?
特邀律師
在青青看來,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題主朋友你,未免都是小題大做了。這么丁點兒事兒,彼此較上勁了,太不值當。
你的情況明顯不屬于自動離職,因為你試用期當天提出離職,領導同意了,并且已經走了離職手續。明顯不符合不辭而別的各種自動離職的情形。
雖然在法律法規上講,試用期員工應該提前3天提出離職,而你沒有做到。如果單位有異議,那么在你提出離職時,就應該提出來,而不是表示同意,并走離職手續。
既然當時批準你當天可以離職,并且走了手續,后來發生了這樣的事,八成是單位本來并沒有想找這個后茬,但也沒想給你那不到一天的工資。是你主動要工資,惹惱了他們。
不過,試用期的第1天,就提出走人,沒有哪個單位不生氣的。要知道招聘和錄用一個新人,用人單位是花了不少人力成本的。而你上班的第1天就提出離職,單位實際是很虧的。但單位還是同意了,并且走了離職手續。雖然用人單位生氣,但這事兒本來就可以這樣了了。
像你這樣上班的第1天就走了的人不是只有你一個,大多數人對工資的態度是用人單位給就給,不給也不會要的。沒有幾個人會較這個真兒,再說也沒多少錢。雖然從法理上來講,應該給你結算。有較真兒的功夫,不如去賺錢。
我猜是你先和用人單位提出要工資的吧?不到一天,還想工資,單位生你的氣,不想給你這不到一天的工資,才會說你沒有提前3天提離職,算自動離職,說還要扣你的錢也是氣話,不會當真的。如果你不再繼續要工資,這個事兒就了了。人家不會繼續跟你糾纏的。
互相理解一下吧,退一步海闊天空。勸你以后找工作時慎重點。找工作也跟找對象似的,在不了解的情況下就閃婚。然后馬上閃離,彼此不愉快,離相很難看就不奇怪了。
1、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有例外的情況】 2、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 區別就在于: 1是雙方(被雇傭者和雇傭者)同意且主動地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 2是被雇傭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 決定離職之后,會有一系列人事手續要辦,一般來說是由原單位開出退工單,并將檔案轉出。另外還有養老關系和房屋公積金等等也需要一并轉移。 假如已經找到了新單位,那么只要將原有的勞動關系轉到新單位即可,假如你是待業或者出國等等,那么就必須咨詢有關部門后妥善處理,以免將來你需要用到這些關系的時候發生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單位言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限、依照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的標準予以經濟補償。 由于你在該單位工作時限較長,自己提出離職,將會蒙受較大的損失。故不建議以辭職的方式離開該單位。
廠里給你解除勞動合同,只說明你和廠里不存在勞動關系了,不等于社保局把你除名。你該交納的養老保險金可以分兩段說。1是從進廠之月到解除勞動合同之月,廠里交一部分,自己交一部分。2是從你離廠之后的月份,到你60周歲辦離退休時,這一階段的養老金全部自已承擔。兩段加起來所交養老金的年限就是你的工齡。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1、勞動者根據以下情況,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根據勞動者表現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