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定公民應該履行哪些義務_中國公民的義務是什么?
特邀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有:
1.公民的平等權。即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即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正常的宗教活動受國家保護。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4.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等。
5.公民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和取得賠償權。即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6.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物質保障,憲法對公民享有的社會經濟權利作了具體的規定。這些權利包括公民的勞動權、休息權,以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和物質幫助權。
7.公民的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憲法規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接受教育,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8.其他方面的權利。憲法除對所有公民應普遍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作出規定外,還對特定群體的公民,作了專門規定,給予特別保護。主要是指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以及華僑、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等。
公民的基本義務主要有: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利益;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依法服兵役,依法納稅等。
公民的基本義務就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履行的義務,是公民對國家和社會的義務。按照權利和義務相平衡的原則,公民既然享有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也就應當履行憲法規定的基本義務。 憲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我國憲法在規定公民基本權利的同時,也規定了公民的基本義務。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公民的基本義務包括:
1、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的義務。國家的統一是公民實現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前提。沒有國家的統一,任何權利和自由的實現都沒有基礎。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民族團結對國家統一具有重要意義。
2、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憲法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追究;全國人民都負有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保證憲法和法律實施的職責。
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祖國安全,是指國家的領土和主權不受干擾,國家政權不受威脅。它是公民依法行使權利和自由的根本保障。只有在祖國安全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有可能實現自己的權利和自由。維護祖國榮譽,就是維護國家的聲譽和榮譽不受損害,同有辱祖國榮譽、損害祖國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4、依法服兵役的義務。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尊嚴的實際行為。憲法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5、依法納稅的義務。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征收的貨幣和實物,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手段。沒有稅收,國家機器將無法運轉。因此,憲法規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此外,公民還有勞動的義務,受教育的義務,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憲法》
第五十五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第五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義務是指公民應當履行的對國家的責任。根據憲法規定,公民有如下基本義務:
1、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的義務。
2、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4、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的義務;
5、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6、參加勞動的義務;
7、受教育的義務;
8、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9、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