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是哪個部門_逮捕是哪個部門批準?
特邀律師
應到人民檢察院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
因批捕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所以批捕后辦理取保候審應到人民檢察院辦理。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由審查批捕部門辦理。審查批捕部門應當指定辦案人員審查。辦案人員審查后,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批捕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請檢察長批準或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103條、第104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案件,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如果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審查處理,即對已被刑事拘留的,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之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99條規定:對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逮捕書后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審查批準逮捕的過程,也是人民檢察院履行偵查監督職能的過程。
在我國看守所是公安機關,檢察院是檢察機關。兩個分屬不同部門,但同是政法機構。
其實,認真考究看守所的隸屬關系,嚴格講,看守所也只能說是公安機關代管。一般的講,每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都會有一個看守所,叫某某縣看守所,或某某區看守所,或某某市看守所等等。這點和公安局的內設機構又有點不同,如交警大隊、刑警大隊,都不會直接叫某某縣交警大隊,而是叫某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但管理上看守所又是作為公安局的一個內設機構來進行管理的,其人員、物資等等都是由公安局直接決定的。這也是近來爭議比較多的一個方面,即看守所應不應該由公安局來進行管理。
通俗的講看守所的作用就像一個保管倉庫,只不過它保管的是人,特殊的人而已。一個人無論是刑事拘留階段還是偵查逮捕階段、或者是審查起訴和法庭審理階段都是這個階段辦案單位的人,而不是看守所的人,看守所的作用就是把這個人給好好的保管好。看守所沒有權力決定這個人可以和誰見面、和誰通話等等,有決定權的是這個人所處案件階段的辦案單位。如偵查階段,只能是公安等偵查機關持提審證才可以會見。當然,律師持三證是可以在任何一階段都能夠會見的。其它單位或者個人是不能夠會見的,除非是有辦案單位開出會見條。如果沒有規定的法律文書或者證明,看守所給予會見或者通信,那么看守所就是違規,嚴重甚至會構成犯罪。
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它的很多內設機構都會和看守所發生關系,最密切的就是駐看守所檢察室了。駐所檢察室職責之一就是監督看守所對在押人員的監管行為是否合法,在押人員的合法權利是否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應該說他們是接觸在押人員最為直接的檢察人員,不管案件在什么階段,在押人員都可以申請約見駐所檢察人員,向他們反映自己的問題。但駐所檢察人員一般也不能過問案件情況,只能是在案件程序是否合法、辦案手段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詢問、調查,具體案情則一般不能過問。
很多人把看守所描繪成人間地獄什么的,其實隨著法治文明的逐漸深入,以及辦案的逐漸透明和公開,看守所的管理也越來越規范。當然,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任何地方都會有紛爭和矛盾,即使是世界最規范的企業都會有問題,何況在看守所這樣一個混雜的地方,出現一些情況也是正常的。但有律師、駐所檢察室、監察機構等等部門和人員的監督,看守所也在逐步規范和透明。
逮捕制度是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款規定,如果是公安機關經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的,由公安機關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0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檢察院批準逮捕,說明案子在公安系統基本結束偵查,交由檢察院提起公訴了,檢察院根據情況可以要求公安部門進行逮捕,控制犯罪嫌疑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證必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執行逮捕必須由兩名以上的公安人員進行。在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宣布對其依法逮捕。然后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或者蓋章。被逮捕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執行逮捕的人員應當予以說明。被逮捕人如果拒捕,執行人員有權使用相應的強制方法,必要時可以使用械具、武器。執行逮捕是公安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任何人不得阻撓。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如果因被逮捕人死亡、逃跑或者其它原因,不能執行逮捕或逮捕抓獲的,應當立即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以便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如果是公安機關經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的,由公安機關通知;如果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則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知。
請問專家,檢察院做出是否批捕是由哪個部門或哪個官員決定的?謝謝! ---------------------- 一般要將提請逮捕的材料報檢察院批捕科,對材料審查后報請檢察長批準,重大案件要提交檢委會討論決定。
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