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_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該怎么賠償?
特邀律師
總的來說,不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分為兩大方面:一個就是協商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另外一種就是解除的時候,對方存在一定的過錯,這種情況下解除,才不至于讓自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首先來看協商一致解除。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不論是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都可以在勞動合同沒有到期的時候,主動提出解除,這種解除是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這種提出要想不承擔任何的責任,必須對方同意,只有協商一致的基礎之上才可以順利解除。比如,用人單位提出要辭退一個勞動者,而且這個勞動者也沒有意見,那么這個時候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而且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勞動者不同意,用人單位,如果不想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就必須要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指出勞動者存在哪些法定過錯,否則用人單位就屬于違法解除。
其次就是有法律依據的解除。
一般勞動者提出解除的法律依據,是用人單位存在一些法定過錯,比如,拖欠工資,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不繳納保險等等,如果是以這些理由提出,首先勞動者不必遵循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的程序,另外,用人單位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這些法定過錯,勞動者就需要提前30日向用人單位說明,然后才能夠離職。而不能馬上離職。
同樣,如果用人單位想要提出解除勞動者,也必須要有法定依據,比如勞動者存在過錯,或者用人單位存在一些法定情節,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能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只需要支付一倍的經濟補償金。但如果沒有法律依據,屬于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即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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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你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里對此有無約定。
另外,還要看你工作的性質。
正常情況下,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有一些例外。
如果單位對你進行了公費培訓或者勞動合同對此有約定,如果你的離職,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可以要求賠償。
先說結論: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之后,用人單位依然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中詳細規定了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以及需要承擔的責任,大家可以參照閱讀。
員工與企業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說員工可以高枕無憂,不用擔心失業了。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給員工的只是心理安慰,如果想要維持勞動關系,還是需要努力才行,只不過不需要擔心勞動合同到期解除。
如果企業一定要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必要的補償金即可,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處理方式一樣。
謝邀,就所提問題提出個人看法,首先明確地告訴你這是件很好辦的事,因為在法律的范圍內的事,就叫"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因此理應得到賠償。
然而我們生活在現實之中,諸多事物不盡人意,試想連《勞動法》都不執行的單位,又談何能得到賠償呢?所以在此必須首先考慮的是用什么樣最有效的辦法去尋求解決此事,明知對方已違法,可當你一普通平民求他們辦事時總會遇到推三阻四…如此須考慮時間與耐性,對方雖無理,但你必須得理智,決不可沖動,否則有理無處伸…
說了些許也不知這是否清析,從本身來講已很清楚明細了,因為我們是一個法治的國家,人口眾多,國家之大,必須切實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就此提問理該賠償,否則有辱法律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