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必須要起訴嗎_起訴前能不能財產保全?
特邀律師
起訴前可以申請財產保全。財產保全在民事訴訟中是經常遇到的一項基本的訴訟行為和技能。
下面大圣君從實務的要求出發把財產保全的要點全部呈上,供大家品鑒。
一、什么是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開始前或者在訴訟開始后,為保證將來判決的順利執行,面對爭議財產或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依照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各種強制性保護措施的總稱。
二、訴訟財產保全須滿足以下條件
1、案件須是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只有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方有適用財產保全的可能。因為將來有執行的可能和必要。
2、須是可能由于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將來判決難以或者不能執行的案件。“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是指案件中的某方當事人出于惡意而轉移、變賣、揮霍、隱匿、毀損由其占有的訴爭財產或與案件有關的財產。“其他原因”是指該財產由于其自身的特性等原因,而使爭議的標的物毀壞或無法保存,如長期存放有可能變質、腐爛的食品等。
三、財產保全的啟動
須由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或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啟動訴訟保全程序。在訴訟實務中,訴訟保全程序主要依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啟動。 多數情況保全由依請采取。
四、財產保全一般都要由申請人提供擔保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五、大圣特別提醒:
申請人在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應在三十日內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否則保全將被解除。
六、主要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01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七、最后,大圣君附上自己手純工制作的保全申請書樣本→_→
財產保全申請書樣本
申請人:張三 男 漢族 生于X年X月X日 住址:XX省XX市XX區XX家園 XX單元XXX室 電話: 1380000000
被申請人: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四 住 址:XX省XX市XX區XX路XX號 電話: 55555555
保全請求:
請求法院依法保全(查封、凍結、扣押)被申請人價值人民幣XXX元的財產。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案業已由--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在審理中。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有轉移和隱匿財產的可能,致使法院最后判決難以執行,使申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故特向法院申請凍結被申請人價值……元的財產,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簽名)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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