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給個人稅務處理_分包工程給個人為什么不能按差額納稅?
特邀律師
按建筑法規定工程是不能轉包給個人的
但現實確存在此問題
大多的做法是由合同單位開票納稅
交款單位再從個人包工頭身上扣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3.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還規定: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2009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即差額納稅的條件不包括個人。
5.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建設工程的分包方必須是單位,不能是個人。總承包方若是將工程分包給個人,既不符合《建筑法》的規定,也不能按差額納稅。當然分包方再進行分包也是違法的,也不可能享受差額納稅的優惠。
對于分包工程賬務如何處理呢?
【問】我建筑公司承包一項工程,工期10個月,總承包收入8000萬元,其中裝修工程2000萬元,分包給甲公司承建。我公司完成工程累計發生合同成本5500萬元,項目在當年12月份如期完工。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①乙公司完成項目發生成本費用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5000000
貸:原材料等 55000000
收到甲方一次性結算的總承包款時,
借:銀行存款 80000000
貸:工程結算 80000000
②計提營業稅金及代扣營業稅時,
計提營業稅金=(8000-2000)x3%=180(萬元)
應代扣營業稅=2000x3%=60(萬元)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800000
應付賬款 6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2400000
③繳納營業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2400000
貸:銀行存款 2400000
④分包工程完工驗工結算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00000
貸:應付賬款 20000000
⑤支付工程款時,
借:應付賬款 19400000
貸:銀行存款 19400000
⑥乙公司確認該項目收入與費用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75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000000
⑦工程結算與工程施工對沖結平時,
借:工程結算 80000000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5000000
——合同毛利 5000000
關于“分包工程給個人為什么不能按差額納稅”,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
差額征稅的分包對象不同,所適用的條件也不一樣,如果將工程分包給另一建筑企業,則可憑該建筑企業向其開具的建筑安裝企業發票,向稅務部門按差額進行申報納稅。但是,分包給個人時,營業稅不能按差額繳稅,應按工程全額價款進行申報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條例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因此,該建筑安裝公司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個人,其支付的分包款項不能扣除,應就其取得的全額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建筑公司將工程分包相關涉稅處理
稅收里的那些事之建筑服務業工程分包。目前,建筑服務業里分包情況是比較常見的,可以說分包業務是建筑項目難以割舍的。原因很多,這里就不總結分析了。工程總包、分包相關增值稅處理各有各的特點。接著這個機會,我們來梳理相關內容。
建筑公司為一般納稅人,承攬工程,將工程分包給小規模納稅人。這里涉及到發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增值稅務處理。首先要分為兩種情況,作為一般納稅人的發包方的增值稅計稅方法分為一般征收計稅和簡易征收計稅。兩種計稅方式處理方法區別很大。
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征收計稅下的分包工程
一般納稅人滿足清包工、甲供材、老項目三個條件之一,可以選擇簡易征收計算增值稅,征收率為3%,以工程的全部價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計算繳納稅款 進項稅不可以抵扣。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①工程所在地預交稅款。一般納稅人收到工程款,先要在項目所在地預交增值稅。應預交的增值稅=(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②預交完稅款回到機構所在地開具發票。施工企業在項目所在地預交完稅款之后,回到機構所在地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請注意:開具的發票為全額發票,不扣除分包的金額。
③開具完發票的次月進行增值稅申報。開具發票的次月,建筑企業要在機構所在地進行申報納稅。請注意:申報的銷售額為扣除分包款的余額。因為之前已經在項目所在地預交過稅款,所以可以直接抵減預繳的稅款,實際申報納稅為零。
總結一下:預交稅款為工程總價扣除分包后的余額,申報納稅銷售額也為扣除分包額的余額,開具發票為工程總造價。
例如:建筑企業A為一般納稅人,承包一個項目工程選擇簡易計稅,總造價為100萬元。分包給小規模納稅人B一部分工程,金額50萬元。A和B如何計稅?
首先,A在項目所在地預繳稅款(100-50)÷(1+3%)*3%=1.46萬;回到工程所在地開具100萬元的發票;納稅申報時扣除50萬元,按照50萬元申報納稅,因為之前已經預繳過稅款,申報的時候直接抵減稅款,申報機構所在地實際納稅為零。
B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直接開具50萬元的發普通發票,繳納增值稅50÷(1+3%)*3%=1.46萬元。
看到這篇文章,一定要看這張圖,一圖帶你知曉建筑業計稅:
一般納稅選擇一般方法計稅下的分包工程
一般納稅人,不符合簡易征收計稅,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增值稅稅率為11%。 以工程的全部價款為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進項稅可以抵扣。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①工程所在地預交稅款。收到工程款,一般納稅人要在項目所在地預繳稅款。應預交增值稅=(全部的價款-支付的分包款)÷(1+11%)*2%。
②預交完稅款回到機構所在地開具發票。施工企業在項目所在地預交完稅款之后,回到機構所在地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或者增值的專用發票。請注意:開具的發票為為全額發票,不扣除分包的金額。
③開具完發票的次月進行納稅申報。開具發票的次月,建筑企業要在機構所在地進行納稅申報。請注意:申報的金額為工程總造價,不扣除分包的金額。這里,進項稅可以抵扣。
總結一下:預交稅款為工程總造價扣除分包后的余額,申報納稅銷售額為工程總造價,開具發票的金額也為工程總造價。
例如:建筑企業A為一般納稅人,承包一個項目工程造價為100萬元,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分包給小規模納稅人B一部分工程,金額50萬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A和B如何計稅?
首先,B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直接開具5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增值稅50÷(1+3%)*3%=1.46萬元。
A公司為一般納稅人,選擇一般計稅,在項目所在地預交稅款(100-50)÷(1+11%)*2%=0.9萬元;回到工程所在地開具100萬元的增值稅發票;納稅申報時按照100萬元的銷售收入計算銷項稅100÷(1+11%)*11=9.9萬元,進項稅額為B公司開具的50萬元專票對應的稅額50÷(1+3%)*3%=1.46萬元,當月實際納稅9.9-0.9-1.46=7.54萬元。
以上就是一般納稅人分包工程給小規模納稅人計算增值稅梳理情況。總結來說,就是要分為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分別適用不同的計算規則,希望可以對你有所幫助。
2018年5月1日起,建筑服務業增值稅率調整為10%。
文:稅里稅外~帶你了解稅收里的那些事
如果問題中的個人是自然人,是不可以的。
資質原因
建筑業行業準入嚴格,雖然施工勞務資質不區分類別和等級,但勞務分包合同是必須有施工勞務資質的企業通過競標才能簽訂勞務分包合同,而且建筑分包實質和形式必須統一,要符合住建部門規定的建筑分包業務。
個人是沒有勞務分包資質的,因此個人不能簽訂勞務分包合同。
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差額計稅是有條件的
建筑業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采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是以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計稅依據,不做任何扣除的。
但取得分包款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一般計稅方法,預繳稅款時是以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計稅依據,也就是說預繳增值稅可以扣除分包款。
建筑業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時,無論是預繳增值稅還是計算應繳增值稅,可以差額征稅,以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分包款為計稅依據。
此外,可扣除的分包款必須取得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的憑證。
題主想問的應該是:建筑業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總包、分包的稅收以及開票問題:
營改增后,建筑業稅率經歷了從11%到10%,再到目前施行的9%,又涉及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以及異地預繳等,可以說是目前最復雜的一個行業了,所以我的回答可能較長,懇請大家耐心開完。
按照規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照規定允許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給分包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下面舉例來說明:
背景資料:甲建筑公司是一般納稅人,在異地承攬了一項建筑工程,合同總造價300萬元,可以選擇簡易計稅(甲供、清包、老項目工程),乙公司為分包方(勞務公司),也是一般納稅人,乙公司下又有若干個包工頭或個人,甲建筑公司收到含稅工程款300萬元,支付給乙公司分包款50萬。
至于怎么開具發票,這很好理解,肯定是甲開含稅金額300萬元增值稅發票給工程的建設單位,乙公司開含稅金額50萬元增值稅發票給甲公司。
總包單位、分包單位、包工頭等涉稅問題如下:
一、先說總包公司
1、甲公司選擇簡易計稅辦法
①增值稅
這種情況下,甲公司應當以300萬元扣除分包款50萬元后的余額,在工程所在地,按3%的征收率預繳增值稅,即預繳增值稅為(300-50)/(1+3%)×3%=7.28萬元,回到機構所在地應交增值稅(300-50)/(1+3%)×3%-7.28=0.00萬元;
②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工程所在地為市級單位為例,應交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為7.28×(7%+3%+2%)=0.87萬元;
③合同印花稅
在此案例中甲公司簽了兩份建安合同,一份是與建設單位簽的總包合同300萬元、另一份是與乙公司簽的50萬元的分包合同,按照印花稅的相關規定,甲公司應交印花稅為(300+50)×10000×0.03%=1050元;
④企業所得稅
目前,大部分建筑業已經由以前的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納稅調整,由于沒有具體數據,所以此處不做計算。
2、甲公司選擇一般計稅
①增值稅
這種情況下,甲公司應當以合同價款300萬元扣除支付的分包款50萬元后的余額,在工程所在地,按2%預繳增值稅,即(300-50)/(1+9%)×2%=4.58萬元,銷項稅額為300/(1+9%)×9%=24.77萬元,因總包選擇一般計稅,那分包也是一般計稅,取得分包方開具的專用發票50萬元,進項稅額為50/(1+9%)×9%=4.13萬元,假設甲公司不存在其他進項和銷項,甲公司應在機構所在地補繳增值稅=銷項-進項-預繳增值稅=24.77-4.13-4.58=16.06萬元;
②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同樣以市為單位,應交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4.77-4.13)×(7%+3%+2%)=2.48萬元
③印花稅、企業所得稅
與上述甲公司按簡易計稅辦法時一樣,甲公司應交印花稅1050元、企業所得稅需要根據具體數據計算!
二、分包公司(乙勞務公司)
分包方已收到的結算款,按相關規定確認收入:
1、乙公司選擇簡易計稅
①增值稅
這種情況下,乙公司應交增值稅為50/(1+3%)×3%=1.46萬元;
②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應交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為1.46×(7%+3%+2%)=0.5萬元;
③印花稅、企業所得稅
應交印花稅為50×10000×0.03%=150萬元
企業所得稅需要具體數據計算,該處不做計算;
2、乙公司選擇一般計稅
①增值稅
銷項稅額=50/(1+9%)×9%=4.13萬元;
進項稅額為乙公司取得的進項稅額,假設乙公司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2.13萬元;
應交增值稅=4.13-2.13=2萬元;
②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乙公司應交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7%+3%+2%)=0.24萬元;
③印花稅、企業所得稅
應交印花稅為50×10000×0.03%=150萬元
企業所得稅需要具體數據計算,該處不做計算;
三、包工頭或個人
理論上,勞務公司取得分包工程不允許再次轉包,但是在實務中卻存在層層轉包的情況,是否合法,在此不做討論!
正常情況下,勞務公司可以直接給包工頭或個人發工資,主要涉及個人所得稅。
在實務中,還涉及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等其他問題,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我做的說明只是一般情況,希望能幫到您!
我是財稅小青年,歡迎大家指導交流!